吴健南.防范金融诈骗是银行基本受托责任


国内各银行的运作系统,不管是柜台还是线上,都应该与时俱进跟上国际金融安全标准,包括考虑从现有的指纹或手机密码鉴定,提升至更完善的脸部识别程序,才能提升民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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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马银行公会日前与警方合作举办银行英雄表彰活动,从国内14家银行中筛选出多达68名职员进行表扬,肯定他们去年成功拦截高达1.39亿令吉的可疑金融交易的表现。
虽然当局打击金融诈骗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有关活动的基本方向和定位却有值得检讨之处。
首先当局认为受表扬者是打击金融诈骗的前线人员。但更贴切而言,他们是国内金融机构的职员。
根据合约法和金融服务法原则,银行和存款人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商业贸消基础,即后者委托前者保管本身的钱财并赚取利息,而后者则通过管理有关存款的模式包括借贷和投资等,获取更大的利润收益。
也就因此,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法则(Tort),银行在保管本身客户的存款安全方面,拥有基本的受托责任(fiduciary duty)。说白一点,即是分内事或本身工作的一部分。
所以若一些银行职员在这方面表现杰出,更贴切的做法是在该银行的内部年度尾牙等活动进行内部表扬。真的有必要被警方视为国家级英雄人物吗?
也许有人会辩称在数年前的冠病病毒肆虐时期,医护人员不也因做好分内事而被冠为国家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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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程度和概念有异。因为在那个非常时期,冠病病毒是在全球肆虐的新型世纪传染病,医护人员必须冒着生命危险,舍身救治病患。这种国难当前的崇高牺牲情操,已远超他们平时一般性的基本专业责任。
更重要一点,凡事必须看两面。我们处理了不少的金融诈骗罪案,包括最恶名昭彰的澳门骗局,不管诈骗集团采用什么手法,如果银行加强监管,诈骗分子都将无法得逞。
而且,一些案件显示银行的内鬼与诈骗集团里应外合,这是严重违反职业诚信的商业失信罪,理应被严惩以儆效尤。
在《刑事法典》第408条文下,若雇员或书记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犯下刑事失信罪,一旦罪名成立,可面临比一般失信案(第406条最高10年监禁)更重的刑罚:最高14年监禁、罚款,并且强制施予鞭笞。
但遗憾的是,根据我们的经验,一些受害者向银行高层作出类似投诉时,当局往往会倾向于以商业机密为由不披露许多相关的内部文件和资讯,或一味维护可能疏忽的职员。即便进一步向国行或警方上报,也鲜少向银行当局展开具透明度的调查,还受害者一个公道。
欣慰的是,最近一些受害者向某些银行成功索偿的民事个案证明,司法单位已高度关注银行的紧急安全措施和一些内部的疏忽举措,并要求银行对客户的损失负起基本受托责任。
美中不足的是,尽管法庭已做出公正的判决,但有关当局未在刑事问责方面进一步跟进,导致内鬼和嫌犯得以逃出法网。
另一金融诈骗案无法杜绝的问题是钱驴账户,虽然目前情况有所改善,包括当局已列出一些钱驴户头让民众搜查,但当局还是无法逮捕诈骗集团的首脑,或者加重钱驴嫌犯的刑罚。
最重要的是,国内各银行的运作系统,不管是柜台还是线上,都应该与时俱进跟上国际金融安全标准,包括考虑从现有的指纹或手机密码鉴定,提升至更完善的脸部识别程序,才能提升民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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