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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驴

(古晋17日讯)36岁前房地产中介沈女士误信前同事所称的“租金押金”,协助代收及转出两笔共3万6000令吉款项,未料因此卷入“钱驴”案,且须于本月31日前往民都鲁警察局或法庭,就面对的刑事法典第420条文下的欺骗罪接受调查或出庭。 她今日在砂人联党公共投诉局主任符祥威的陪同下召开新闻发布会,讲述本身经历,并促请警方展开全面调查,还她一个清白及公道。 沈女士说,事件始于今年2月,当时从事房地产中介工作的前男同事向她借400令吉以“江湖救急”,对方也在同日归还。 今年4月,其银行户头突然收到一笔5000令吉款项。不久后,男同事联络她,声称有关款项是租金押金。她按照对方指示,把4900令吉转给他,余下100令吉作为协助处理款项的酬劳。 5月4日其银行户头再次收到3万1000令吉。男同事又联络她,指示她把2万2200令吉转入其银行户头,两人也相约到银行提款机取出8500令吉现金交给他,剩下300令吉作为答谢她的酬劳。 不曾怀疑款项来源 沈女士说,由于男同事从事房地产中介工作,并声称有关款项与租赁交易有关,她当时没有进一步怀疑款项来源。 原以为此事已告一段落,6月时其丈夫尝试进行银行转账给她,但交易因“找不到此银行户头”而失败。沈女士前往银行查询,获告知其户头出现问题。 31日面控 男同事失联 沈女士本月1日到警察局报案时,在警察局签下签保单,并被指示须于本月31日到民都鲁警察局或法庭,就面对的刑事法典第420条文下的欺骗罪接受调查或出庭。 截至目前,她已无法联络前男同事,也无法确定两笔款项是否确实涉及房地产租赁交易,或其银行户头是否在不知情下遭人用于非法活动。 她过后也发现,有关房地产中介公司于本月2日发出通告,指该公司早已终止该男子的服务公告。 沈女士因此向砂人联党公共投诉局求助,希望警方展开全面调查,还她清白及公道。 对此,符祥威促请警方彻查事件,包括有关款项的汇款人、收款户头及前男同事在相关交易中扮演的角色,以厘清沈女士是否在不知情下被利用。 他也促请国家银行制定更明确标准作业程序,指导民众如何处理涉及个人银行户头的代收、转账及第三方使用要求。 “如今分享银行户头资料已十分普遍,但有人却滥用这种做法,当局必须展开全面调查。” 符祥威说,调查单位也必须确认事主是否知悉有关款项真正来源,以及是否实际参与任何违法行为,不能仅因款项曾汇入其户头便作出结论。 他提醒民众,即使对方是朋友、同事或熟人,也不要轻易允许他人使用个人银行户头代收及转移款项。 “一旦有来历不明款项汇入户头,应立即联络银行及报警,不要按照他人指示转账或保留所谓佣金,以免在不知情下卷入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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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7日讯)离异客工网恋自称人在台湾的女子,虽未见面,却答应把银行账户借给“女友”,结果沦为钱骡,今日被判坐牢七个月并罚款1000元(新币,下同;约3148令吉)。 《联合早报》报道,中国籍被告杨勤建(译音,40岁)承认一项抵触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法令(CDSA)的控状。此前三年,他在狮城担任建筑工,月薪约3000元,并开设有新加坡银行账户。 案情显示,2025年3月至4月间,被告通过脸书结识了一名女子。两人在网上热聊数月后发展为情侣,但从未见面。 同年7月,女子向被告介绍了一份“网上兼职”,声称是为网购平台代收款项。她辩称自己身在台湾操作不便,需要被告协助收款,并承诺在提取现金交给指定第三方后,会给予被告相应的佣金。 根据女子的安排,被告得帮忙完成“网购平台”的订单,女子则用被告的银行户口收款,收到钱后提出来交给不认识的第三方,被告之后便会收到佣金。 调查揭露,2025年7月4日至8月18日之间,被告银行户口出现22次交易记录,累计收款达8万7480元。该户口于8月20日遭冻结,当时里面仅剩不到9元。 进一步调查显示,被告账户收到的款项中,至少有5万3600元源自三名网络求职诈骗案的受害者,他们的年龄介于68岁至77岁之间。期间,被告共从中赚取了约1000元的佣金。
4星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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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17日讯)为了赚取350元(新币,下同;约1101令吉)日薪,大马男子搬到新山住酒店,一接到工作“任务”就入境狮城收钱,再把钱转交给指定的人,因协助转移超过13万元(约40万9301令吉)诈骗所得,在新加坡被判入狱21个月。 《新明日报》报道,被告邱志新(31岁)于昨日承认一项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 的控状。涉案的还有另一名大马男子黄宝鸿(35岁)。 案情显示,被告因欠下30万令吉的债务,于2025年8月联系了友人“阿博”谋求生计。 阿博告知被告,只需根据Telegram群组内的指示,到新加坡收取现金并转交给他人,每日便可赚取350元酬劳。阿博随后通过另一个Telegram账号与被告对接工作细节,且每次沟通完毕后都会删除聊天记录。 两人会面后,阿博安排被告搬到新山,并建议他入住新山关卡附近的酒店,以便随时跨境执行“任务”。 被告入住酒店后,阿博派人将一些袋子、信封及易通卡等工具交给他,并将其拉入一个由多人共同下达指令的Telegram群组。 被告一旦接到指令,便会立即入境狮城干案。当时阿博还特别叮嘱被告,若被狮城警方逮捕,千万不要供出他,并提醒被告在行动时要避开监控摄像头。 调查证实,被告于2025年8月4日至8月7日期间,向阿博所谓的“客户”(实为诈骗受害者)收取现金并转交给指定接头人。被告期间共从两名受害者手中接收了4万1500元。 另一名大马籍被告黄宝鸿,则是于8月7日,向另外两名年龄分别为60岁和75岁的受害者收取了9万1400元,并转交给被告。被告随后根据指示,将这笔钱再度转移给第三方。 调查进一步揭露,受害者是坠入了假冒政府官员骗局及保险骗局。(人名音译) 与同伙会合时落网 新加坡警方在调查另一起案件时发现同伙形迹可疑,结果被告前往准备会合时,正好落入警网。 2025年8月7日,警方在怡丰城调查另一起案件时,注意到黄宝鸿神色可疑,上前盘查后确认他早前已向一名身份不明的人士收取了现金,当时正等待另一人。 紧接着,被告抵达现场准备与黄宝鸿会合,结果被警方逮个正。被告随后供称,他此前也刚收了一笔钱,原本赴约是为了与黄宝鸿碰头并接收对方手上的赃款。 被告落网时,身上的4万1500元赃款全数被警方搜出并充公。他于隔天被控上法庭,随后被还押至今。 被告律师表示,被告并非主谋,也在第一时间认罪,希望法官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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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山29日讯)沦为钱驴导致受害人面对逾10万令吉损失的30岁本地男子,今日在新山法庭承认两项控罪后,被判罚1万7000令吉,若无法缴罚,则必须以监禁7个月代替。 被告叶柯谢勇(音译,槟城人)在首控状被指在没有合法目的情况下,于2025年1月28日在古来,间接使用个人银行户口进行一笔10万令吉入账交易,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4(C)(1)(此条文适用于租借、出售或非法提供自身银行账户,包括个人公司户头,给第三方,用于进行转账等违法活动)条文,并可在同一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处不超过10年监禁,或不超过15万令吉罚款,或两者兼施。 第二项交替控状指被告于2025年1月27日在古来优美城一处住宅区,被发现不诚实地协助把属于受害者的4950令吉转入名为SMYEE Tech私人有限公司的银行户口,有关户口所属公司为被告所有,因此抵触刑事法典第424条文,并可在同一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处不超过5年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本案主控官为努鲁谢菲卡副检察司;被告没有聘请律师代辩。 被告在庭上听取控状内容后,俯首认罪。 努鲁谢菲卡向法庭建议给予被告相应惩罚,因此案涉及一笔巨额损失,且鉴于诈骗案不断增加,应对社会起到警示作用。 被告在求情时表示,自己患有糖尿病,月入不足3000令吉,且需要抚养年迈多病的父母,因此求请法庭从轻发落。 被告也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而且面对总计12项有关钱驴身份的指控,在此之前曾因相同罪行被槟城法庭判处过罚款。 “我在脸书受熟人误导,对方指示我向马来西亚公司委员会(SSM)注册公司并开设公司户口,以此作为合伙生意的条件,对方声称会全额出资;在提供包括公司注册讯息和银行户口密码在内的完整资料后,我就再也无法联系上对方。” 本案承审法官拿督仄万再迪在被告认罪及求情后,判以被告罪成,判处1万7000令吉罚款,若无法缴罚,必须以坐牢7个月代替。 被告在案件了结后,缴罚了离开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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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11日讯)29岁新加坡籍男子涉嫌参与跨国诈骗和钱骡活动,从柬埔寨被遣返,在樟宜机场一抵境就被警方逮捕,今日被控上法庭。 《联合早报》报导,新加坡警察部队昨日的文告透露,该名男子在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间涉嫌教唆另一人开设个人及公司银行户头,再通过提供银行登录资料、一次性密码及提款卡,协助诈骗团伙获取网上银行户头的访问权限。 这些银行户头疑被利用来接收诈骗赃款;男子则在事后离开新加坡。 文告指出,2026年3月,男子因涉嫌加入网络诈骗团伙,被柬埔寨当局逮捕;他也因违反移民法在当地被关押,后来遣返新加坡。 他星期五抵境后,立即被反诈骗指挥处的警员逮捕,将以教唆串谋欺诈和抵触滥用电脑法令的罪状,将涉案男子控上法庭。 欺诈一旦罪成,可判坐牢最长3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抵触滥用电脑法令若罪成,则可判坐牢最长2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警方:继续与国际伙伴合作 竭尽全力逮捕罪犯 新加坡警方强调,除了严加取缔当地钱骡,当局也将继续与国际执法伙伴合作,来识别、打击、瓦解诈骗中心的运作,势必竭尽全力将违例者绳之以法。 从2025年12月30日起,诈骗相关罪犯的刑罚加重,附加鞭刑。 诈骗团伙成员打鞭六至24下。充当钱骡,向不法分子提供SIM卡和Singpass资料进行诈骗,落网定罪后打鞭最多12下。 警方提醒,在资源限制框架下涉及钱骡相关罪行者,无论是正在接受调查且被评估为高风险,或已收到警告、被罚款、被起诉或定罪,都可能面临银行服务和手机通信服务的限制,以制止进一步助长诈骗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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