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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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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几期我们谈过商家们可以通过《合法节税模式》来减少公司税务负担。这模式包含唯一的目标:减少公司税务负担,以企业的有效税率为衡量标准:再加上4大策略:(1)增加可扣税开销;(2)申索税务奖掖;(3)提高辅助金与低息贷款申索和(4)降低税务审查罚款。一切的税务规划都以符合税法为基础。其中, 降低税务审查罚款也是一项有效降低税务负担的方法,但如果不报税,那后果就更糟! 税局监控网红 早前有报道税收局已经开始对社交媒体上的网红或有影响力的人物进行税务监控,以确保他们不会逃税或漏税。该局表示,他们每天都会通过所有社交媒体和电子商务平台进行监控。 税收局也已经设立了一个名为《数字经济审查组》(Seksyen Audit Ekonomi Digital)的单位,负责监控那些生活奢侈但不报税的网红和数字企业家的活动。“我们注意到,这些人喜欢展示他们奢侈的生活,比如金钱等等。即使这不是犯罪,但确实须进行监控,以确保他们履行纳税责任。” 该局如此表示。 网红也是一种职业 社交或数字媒体网红是指通过其权力、知识、地位或与用户的关系,在社交或数字媒体上具有影响他人能力的人。社媒网红不仅是能够影响他人并拥有大量追随者的个人,也是能够通过社交和数字媒体活动产生可观收入的人。社媒网红应被视为一种职业,因为他们能够产生源自社交媒体平台或因其影响力而产生的市场营销活动的收入。 为了阐明社媒网红所获收入的税务处理方式,税收局于今年1月份发布了《社交媒体网红收入的税务处理指南》(Guideline on Tax Treatment on Income of Social Media Influencer) 。 网红做些什么? 如果一个人开展以下活动,则被视为在社交媒体上开展网红活动: 1. 在社交媒体上制作(记录、出版、上传或展示)音频、视频或文字内容; 2. 出现在社交媒体上的任何活动、节目或赛事中; 3. 为任何广告或促销目的参与社交媒体活动; [vip_content_start] 4. 参与社交媒体活动而从任何一方获得付款、礼物或任何利益。 谁是网红? 社交媒体网红可分为以下两类: 1. 个人网红 个人网红是指具有各种背景的社交媒体网红。个人网红的例子包括政治家、艺人、运动员、宗教人士、专业人士、学生甚至家庭主妇。个人网红也包括内容创作者,他们创作内容的目的是向公众展示,以建立信任并为与在线受众的良好关系奠定基础。 2. 对象网红 对象网红是指任何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注册并拥有粉丝的对象,如动画角色、影视角色或虚构角色。对象网红的例子包括Upin & Ipin和Boboiboy,他们在社交媒体平台上拥有由拥有出版权的个人或公司营运的专属账户。 网红能赚什么钱吗? 在这里我们举个例子让读者知道,一般上,一名网红能赚什么钱。拉菲资是一位投资顾问专家,他拥有一家名为菲资私人有限公司的投资公司。该公司已获得大马国家银行和大马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许可,代表客户在大马股票交易所开展股票买卖投资业务。 拉菲资在脸书和优管上开设了个人账号,并在他的社交媒体平台上上传了关于投资技巧的视频。他拥有230万名追随者。 在2025年,拉菲资从优管平台管理方收到了60万令吉的款项。拉菲资还经常受邀在付费脸书平台上举办与股票投资技巧相关的在线研讨会。在2025年,他从这两个平台的营运商处共收到了9万令吉的讲师费,并从主办单位收到了3万令吉的学员费利润分成。除此之外,拉菲资在2025年还从菲资私人有限公司领取了总额为35万令吉的薪水和佣金。图表(1)是拉菲资在2025估税年所须申报的收入情况。 总而言之,不管你是不是网红,有收入就得报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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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几期,我们谈过2026年财政预算案各项影响个人与企业的措施。这期,我们继续谈其他鲜少人知的一些影响企业的措施。 ●向LLP利润分配征税 在现有制度下,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的税务处理如下: 1.LLP收入按公司税率15%、17%和24%征税; 2.合伙人从LLP所收取的利润分配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附表6第12C段给予免税; 3.合伙人从LLP收取的非利润分配收入,例如受雇收入,则根据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建立更具累进性的个人所得税结构,并扩大税基,2026年财政预算案建议对合伙人从LLP收取的利润分配征税如下: 1.征税范围包括合伙人以个人身分从LLP收取利润分配收入,包括居民及非居民个人在内的LLP合伙人; 2.每年超过10万令吉门槛金额的LLP利润分配收入需缴税。若合伙人拥有来自LLP的利润分配及其他类型收入,总应税收入的分摊按特定公式计算; 3.在扣除可允许的减免与扣除后,对来自利润分配的应课税收入征收2%税率; 4.合伙人须在他个人的税务表格申报从LLP收取的利润分配; 5.这项措施将从2026估税年起生效。 ●延长海外收入免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大马居民在马来西亚接收的海外来源收入(Foreign Sourced Income)须缴纳所得税。然而,以下海外收入在特定期间可获豁免: 1.居民公司及LLP于2022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接收的海外投资股息及海外资本资产处置收益; 2.个别纳税人(不包括合伙生意)于2022年1月1日至2036年12月31日期间接收的海外收入; 3.单位信托于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接收的海外收入。 为鼓励大马居民公司到海外投资,并促进资金回流国内,财案建议如下: 1.将居民公司及LLP所获的海外投资股息及海外资本资产处置收益的免税范围扩大至合作社及信托机构; 2.为居民公司、LLP、合作社、信托机构接收的海外投资股息及海外资本资产处置收益,以及单位信托的海外收入,提供为期4年的免税; 3.生效日期为2027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上市费用享有税务扣除 在现有制度下,科技型公司及微中小型企业在大马股票交易所的主板、创业板市场及LEAP市场上市时,可就以下费用获得最高150万令吉的税务扣除。此项税务扣除只适用于2023至2025估税年。 [vip_content_start] 1.支付予大马股票交易所及大马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费用; 2.专业费用; 3.承销费、配售费及经纪费。 为进一步鼓励更多公司及微中小型企业利用主板、创业板市场及LEAP市场通过上市筹集额外资金,并支持《国家能源转型路线图》和《国家半导体战略》倡议,财案建议将科技型公司及微中小型企业的最高150万令吉的上市费用扣除作如下调整: 1.将税务扣除范围扩大至能源及公用事业领域的中小微型企业; 2.对科技型公司、以及科技、能源和公用事业领域的中小微型企业,给予为期5年的上市费用扣除; 3.这措施也被延长至2026至2030估税年。 ●延长社会企业免税 在现有制度下,经企业发展与合作社部认证的社会企业(Social Enterprise),其所有收入可享有长达连续3个估税年的税务豁免。该豁免适用于财政部在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所接获的申请。 为支持社会企业的发展、创造就业机会及减少对政府援助的依赖,财案建议将社会企业税务豁免的申请期限延长3年。那就是这措施适用于财政部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接收的申请。 ●反贪污计划捐款可扣税 自2021年起,任何拥有营业收入的人士,若举办诚信与反贪污计划,可根据《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34(6)(h) 条获得税务扣除。那就是可从营业总收入中扣除的税务金额等于实际所花费用。获得税务扣除的前提条件如下: 1.与大马反贪污委员会合作举办; 2.造福大众且不涉政治; 3.非以盈利为目的,且不向参与者收取费用; 4.非公司核心业务的一部分,并属自愿性质。 配合《2024至2028年国家反贪污策略》的落实,以在组织内部培育反贪文化并扩大公众参与反贪行动,财案建议如下: 1.由公民社会组织举办的反贪污教育计划获批准为《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44(11C)条款下的国家利益项目,惟须符合以下条件: i.获大马反贪污委员会认可; ii.有益公众,且不涉及政治、种族及宗教等敏感议题; iii.非以盈利为目的,且不收取参与费用; iv. 于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进行。 2.现金捐款予上述经批准、由公民社会组织举办的反贪污教育计划,可获得相等于捐款金额的所得税扣除,最高可达综合收入的10%。 3.这措施适用于财政部在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所接获的申请。 了解财政预算案税务措施后,企业可以调整生意或运作模式,以减少其税务负担,而增加投资回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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