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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改革

1月前
3月前
3月前
国会并非个人意志的延伸,而是由众多议员组成,在集体审议与监督下运作的殿堂。任何程序的启动,都必须获得多数议员支持。 今年一月,上诉庭针对早前纳吉起诉前律政司(前称总检察长)汤米汤姆斯的案件发布了判词。 纳吉指控,汤米担任律政司时,对纳吉的多项刑事检控,侵害了纳吉权益。 纳吉认为,这些检控属于“公职人员行为失当” (misfeasance in public office),进行“恶意程序”(malicious process)以及“疏忽” (negligence)。 纳吉在高庭提出该诉讼时,他原先面临的提控尚未定罪。在司法以及政治抗争中起诉汤米,估计是为了展现纳吉对自身清白的信心,甚至可能希望通过公开的司法举证,增加控方漏洞的曝光度。 然而,记忆中,此案并没有引起多大的关注。更重要的是,纳吉SRC案件在高庭、上诉庭,以及联邦法院,都裁定有罪。去年,一马案也判定有罪。 从今天的角度看,既然法庭已经认定纳吉有罪,要再证明当年主导检控的律政司在过程中存在种种名目的不当行为,已经不可能让公众信服。 这可能是过度简化的解读。但上诉庭的裁决,确实呈现出以“纳吉最终有罪”作为维持高庭原判的重要基础:纳吉起诉汤米,败诉。 不过,高庭驳回纳吉的起诉,其中一个论据是,律政司执行任务时,具有法律免诉权(legal immunity)。高庭认为,在《联邦宪法》第145(3)条款下,律政司开启、执行,以及终止任何诉讼的权力,法庭不能置喙。所以,这些行为也不能面对民事诉讼。 上诉庭虽然维持高庭原判,但在律政司是否具备法律免诉权时,却提出相反的解答。 上诉庭认为,如果真的出现恶意检控,人们是可以民事起诉律政司。不过,在纳吉案件的具体事实当中,诉方没有提出足够证据,证明汤密的行为是“公务行为适当”,以及“恶意程序”。 在律检分权的体制改革即将在今年六月提交国会通过的时刻,本案引发人们思考,到底律政司,或改制后的检察司,执行任务失当时,是否需要负起法律责任? 一般公务员在执行公务时犯错,伤害了无辜的百姓,受害人可以起诉马来西亚政府。在提起诉讼时,提告方必须在诉状当中清楚点名犯错的官员,如果胜诉,政府将在“转承责任” (vicarious liability)的原则下,对受害人民进行赔偿。 这与私人界,公司雇员在业务当中侵害他人权益时,公司可能需负起赔偿责任,是同一原则。 不过,当官员犯错,却由政府动用纳税人的资金来赔偿,且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无形中削弱了他们行事应有的谨慎。 当然,站在执行公务效率的角度,公务员也必须能够无畏自身受到执法对象对付,才能秉公处理事务。如果,一旦公务员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少做少错”的心态,反而可能助长怠工与敷衍。 在民事诉讼外,官员犯错也可能面对内部纪律对付,但这就不在受害人的控制范围。若体制官官相护,受害人也拿他们没辙。 以选票惩罚当朝政府,可能是人民可以回应的方式,因为他们没有“管好”官员。然而,选票抉择往往不能以单一议题作为唯一判断。何况,将政府扳倒,残害人民的官员以及体系,可能在换了新政府后依然老神在在。 此外,在犯错后进行民事诉讼,也只能获得金钱赔偿。公众更在意的可能是:在公权力伤害人民之前,是否有制止机制?而不是事后的补偿。 有些伤害,往往不是金钱所能补偿。 何况,大多数人都不是纳吉。要将政府控上庭,需耗费的财力与精力,都是巨大阻碍,对一般人民根本不切实际。 有鉴于此,人们有必要审视,即将推出的律检分权,是否有足够制衡检控司的机制。 律检分权,主要是将检控权独立于在法律上代表政府的律政司,杜绝表面上的利益冲突。 经历扎希DNAA案,以及团结政府治下各个荒腔走板的案件后,人们期待检控的提控,以及撤控决定,能够独立于政治干预(虽然团结政府始终否认干预)。 因此,检察司的独立性,是改革后的重中之重。呈上国会的宪法修正案当中,检察司是由最高元首,在听取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Judicial and Legal Service Commission)的建议,以及与马来统治者大会讨论后,才予以委任。 此外,宪法修正草案也列明,检察司任期七年,最高元首可以在仲裁庭的建议下,革除其职务。简单来说,宪法修正草案,在人事“任”与“免”两大层面,改革掉原有制度当中,首相一人独断的弊病。 团结政府之下,选择性检控与选择性撤控的恶劣观感,动摇人们对法律公正的信心。将检察司任免远离首相掌控,就是对当今恶劣观感极具针对性的解药。 然而,这是否意味着首相在检察司的任免上毫无角色?不然。 [vip_content_start] 司法与法律委员会的主席,还是由首相委任。不过,无可否认,首相的权力已经被大量稀释。这些权力,一部分流向高阶公务员,更核心的一部分,则落在联邦法院法官手中。要留意,这些角色,并不来自民选机构。 谈马来西亚体制改革,很多人会直觉认为,只要把关键职位的委任权交由首相以外的机构处理,就能确保独立。 不过,由任何非民选体制掌握委任关键职位的权力,真的就安全吗? 问题其实不在于“由谁来委任”这么简单,在讨论委任机制时,任何具重要公共影响力的机构,包括君主立宪体制下的相关制度角色,都必须面对同一个问题:是否存在足够的透明度、制衡机制,以及避免利益冲突的制度保障。 毕竟,任何具有公共影响力的机构,只要本身也可能牵涉不同层面的社会、经济或政策利益,就不能只靠身份或地位,被预设为天然中立。真正能保障独立性的,仍然是程序公开、标准明确与问责完整。 这里不得不谈谈联邦法院前首席大法官东姑麦润。虽然民意殷切希望东姑麦润留任,不过她的任期最终仍未能延长。大法官的去留机制与检察司固然有别,但涉及的制度结构却高度相似。所以,这项违背民意的结果,会否是因为某些非民选机构有不同意见? 若要将首相权力分给其他体制,优先考虑的,不该是公务员或象征性的非民选机构。反之,获得民意支持的国会,才应该成为真正被赋权的一方。 在此制度分析框架下,拉菲兹针对马来西亚可效仿美国,让检察司人选到国会接受“确认听证”(confirmation hearing)的建议,就很合理。此安排的可能问题是,委任检察司及其他沿用此制度的职位或将面临政治化。 台湾国民党立委否决总统赖清德提名的大法官人选,一度导致开庭法官人数不足,瘫痪法庭运作。这是政党恶斗的政治操作,以司法任命干扰施政,进而带来体制危机的例子。 但,台湾是总统直选制,才使得总统与立法院多数由敌对政党掌控的现象成为可能。马来西亚实行的是内阁制,几乎不可能出现这种情况。 此外,拉菲兹主张,应赋予国会启动开除检察司程序的权力。在现有的修宪版本中,该程序只能由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开启,而该机构同样没有民意基础,由体制深层人物主导,难以回应民意。 由于只是启动,过程还是需要经历仲裁庭。国会基于政治计算,滥用程序的企图都能有效被制衡。 此外,国会并非个人意志的延伸,而是由众多议员组成,在集体审议与监督下运作的殿堂。任何程序的启动,都必须获得多数议员支持。在具有党鞭制(party whip system)的议会中,各别议员滥用权力的几率不大。 国会不仅在检察司的任免中应发挥作用,其上任后的运作也必须置于国会监督之下。如果检察司出现政治性提控或撤控,到头来才启动冗长的革职程序,往往为时已晚,远水难救近火。 即时纠错的最有效方式,乃检察司接受国会传召时,亲临国会面临口头质询。如果有人认为,这会让检察的专业工作曝露在高度政治化的压力之下,导致检控向民粹低头,那就退而求其次——检察司只需提呈工作报告,由国会辩论通过。 律检分权的体制改革,整体上还是值得支持,非常切合改革需求的努力。然而,若此次改革不赋权国会,体制惯性与保守势力,必会令改革成效大打折扣。 希盟各项改革承诺,真的迟到太多。律检分权已见曙光,何不珍惜当下,精益求精? 毕竟,下一个执政我国的,可能是神权至上的政权。到时再来期待改革进一步推进,怕是难上加难。
4月前
安华以及希盟此次改革,就是明确划清与国盟界限的明智之举,也绝不能再回头与迟疑。   安华新年献词,穿插行将落实体制改革的承诺,但整体演讲对各项改革多是平淡带过。 提到首相任期限制时,他更是幽默的调侃;宣布当下的鼓掌,仿佛很期待,听来更像是一种对“安华无法连任”的提前期待。 安华的姿态恰如其分。若说得畏畏缩缩,还提出许多但书、障碍与局限,即使那是客观地阐述事实,也可以避免期待值过高而带来的翻车。但,这却会给人感觉决心不足,引来嘲讽。 若宣布得过于高亢,自夸改革的历史性意义,那人们反而要质疑:还没有进行的改革依然很多;对很多人,这个改革也迟到太多。 所以,平和地提出、简单地解释,尝试让一般人民理解这些改革的意义,反而更为恰当。 团结政府本届执政,应该进入了来届大选前的最后阶段。团结政府上台至今,国盟都在质疑政府成立的合理性,并想方设法将其推翻。 六州选举更是一个透过强大民意,逼宫团结政府的契机。结果,绿潮虽然汹涌,但却不足以撼动掌握中央政权的团结政府。 稳住阵脚后,团结政府开始迈向经济改革,包括“合理化”津贴,并将省下来的津贴援助弱势群体。 但,为了提高国家财政收入而进行的其他举措,如扩征消费税,却引发的中产阶级,以及中小企业的不满。 此时再不进行体制改革?本届政府的任期已时日无多。所以,这已是不能再拖,必须开启的体制改革。 也或许,若非沙巴希盟惨败,或是行动党设下的“六个月改革”大限,团结政府“各党难以协调”的借口,还是可以继续引用。 其实,希盟主导的政府改革进程缓慢,几乎把其光环耗尽。 国盟若能在早前把握机遇,夺取推动体制改革的议程,或许就能争取部分对希盟感到失望的支持者。 参与体制改革的竞争,远离种族宗教论述,对国家政治格局,甚至国盟自身的政治进程,都是助益良多。 奈何,国盟执迷于种族宗教,在推动体制改革方面近乎缺席。 安华在新年汇报中提出了数项体制改革,包括首相任期限任、检控分权、申述专员机制、资讯自由法。 这些改革议题,原本就具备跨阵营共识的条件,国盟完全有空间将其定位为长期施压的成果,在改革叙事中占据一席之地。 然而,伊党竟然口径一致的反对首相任期限任,提出“好领袖做十届都没有问题”等等可笑观点。 这凸显伊党在种族宗教之外,根本没有治理一个现代国家的能力。 对体制改革重要性欠缺体悟,更意味着:若国家不幸由这种政党执政,掌权者根本不会受体制限制。 当然,在伊党的世界观里,只要披上宗教外衣,就等于道德完人,贪腐自然无从谈起。这样的想法,早已被历史多次证明是荒谬的。 从策略的角度,对制度意识薄弱、政治讨论长期停留在种族宗教的人民而言,体制改革难以产生直观的吸引力。 一心追求权力,对国家未来没有丝毫在意,或只想通过掌权来贯彻伊斯兰化的政党,甚至还会认为,体制改革是“邪恶”西方世俗政治的玩意,嗤之以鼻。 国盟如此姿态,也将一心想“暗助”他们的华裔人士,陷入尴尬境地。 即便批判希盟改革不力,但在关乎由谁掌控国家机关的重大政治议题上,人们总要考虑替代选择的可能性与后果。 于是,两种蛊惑人心的论述出现: [vip_content_start] 第一, 之前华裔选民大比例选择了希盟,下届投票考量应该“只是”希盟表现是否达标。这个说法所隐含不宣的台词是:即使拒斥希盟,导致更糟的政治势力当政,也在所不惜。 第二, 当下政府在种族宗教的保守程度,要么已经等同于国盟,要么更为极端。任何真正关注当下政局的人,都知道该说法完全不符合事实。但带风向者的目的是诉诸情绪,期待人民对课题保持愤怒,忘却理性对比。 伊党针对安华新年献词贡献的精彩反应,已经冲击了第二论述。有心人士一直希望隐藏的伊党真面目,再次曝露。 不过,安华在这个时间点提出改革,有心人士还是可以巧妙提出另一论述:这些改革,完全来自沙巴选民对希盟的惩罚。 这种说法,局部上确实成立。然而,有心人士一再重复,是想要引导出另一种说法:“既然选票能够让当权者改善,那西马华人就应该复制沙巴选民的做法。” 任何对政治有基本认识的人都理解,复制沙巴选民的做法,让希盟在西马全军覆没,那“加速改革”只能沦为空谈——因为希盟已不再掌政者的位置上。 那时,掌握国家命运的,只会是国盟。从当下伊党对安华宣布改革的态度,复制沙巴选民做法,让国盟上台,后果将会如何?有那么难想象? 不只反对改革,伊党也在同一时刻与巫统的阿克马眉来眼去。 政党结盟,为的是将自身政治利益最大化。所以单纯从政治权谋的角度,伊党与阿克马造势,欲促成“国民共识”复辟,或许是两个政党的自家事,外人未必有指点的地位与必要。 然而,阿克马的论述,就是团结政府治下,马来人权益被边缘化,所以需要马来政党大团结来“拨乱反正”。 这是妥妥的违背现实。在团结政府治下,政策向马来人严重倾斜,这是大家有目共睹的。 若团结政府目前的做法仍然属于“剥夺马来人权益”,巫伊结盟夺权后,其族群政策会倾斜到何种极端? 可悲的是,阿克马以这种论述鼓吹巫统退出团结政府,马青领袖竟然阴阳怪气的“声援”,提出“国阵需重视青年的声音”。 所以,阿克马那种说法,就是马青认可的“青年声音”吗? 安华时至今日才提出改革,且不全面,属于令人难以接受的缓慢;国盟的姿态,则是明确的“反改革”。 很遗憾,人民的选择只有两个。是希盟的“慢改革”,或国盟的“反改革”。 鞭策希盟,依然必要。但假“鞭策”之名,行程度越界的污蔑,暗地支持国盟,掩盖国盟极可能执政的现实,宣传国盟执政无害的谎言,就是极不负责任的误导。 安华以及希盟此次改革,就是明确划清与国盟界限的明智之举,也绝不能再回头与迟疑。 但挑战依旧。首相任期限任,无可避免涉及触动《联邦宪法》第40 (2)条文——最高元首委任首相的裁量权。 这可是我国君主立宪之下,君主仅存的三项自由裁量权之一。 诚然,修改第40(2)条文,并不属于第159(5)条文中所列,需获统治者会议同意,方能通过的修宪条款。敦马哈迪也曾经针对该条款进行重大修宪。 但是,限任首相任期的体制改革,未必如人们想象中简单。如果因为“控制以外”又无法明言的因素阻碍了整个过程,希盟恐怕大难临头。
7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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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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