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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01pm 09/0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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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性犯罪

儿童性犯罪产业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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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儿童性犯罪产业链(二)| 认知扭曲 网络普及个人心理 “网络性犯罪不只是冲动”

独家报道:吴雪儿

一台电脑、一部手机、一根网线,就可能织成一张通往性犯罪的隐秘之网;然而,专家提醒,驱动的远不止性那么简单,扭曲的认知、唾手可得的网络机会及个人心理状态,都是不容忽视的幕后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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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开丽:官员学者常接触CSAM或心理创伤

马来西亚诺丁汉大学心理学系副教授郑开丽博士在接受《Newswire》专访时指出,网络性犯罪已成为一个日益严峻的社会问题,而临床心理师和研究人员目前正积极探索如何有效纠正网络性犯罪者的错误认知,并应对网络环境中的各种有害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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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开丽指出,良好的家庭关系与良朋益友,能鼓励一个人发展亲社会行为,并减少走向犯罪的可能。(受访者提供)

她特别提到,即使是长期接触“儿童性剥削材料”的执法人员和研究者,也可能因此承受严重的心理创伤。

“因此,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创伤知情照护’和及时的心理支持至关重要。”

她指出 ,面对网络性犯罪,预防教育、提升数字素养(即安全、负责任地使用网络的能力)及跨部门的紧密合作,是三大关键防线。。

谈及为何有人会观看或持有儿童性剥削材料,郑开丽援引研究指出,其动机相当复杂,包括对儿童产生性兴趣、从主流色情内容逐步升级至儿童色情内容,以及观看儿童色情内容来纾解孤独、无聊、抑郁或焦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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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声称初次接触儿童色情内容是偶然或出于好奇,也有人描述这种行为会‘上瘾’。”

她引述2022年一项暗网调查显示,多数人在18岁前首次接触CSAM,这表明了预防教育和早期干预的重要性。

网络性犯罪“动机—促进模型”

针对动机与促进因素,郑开丽指出,著名法医心理学家Michael C. Seto提出一个网络性犯罪的理论框架—“动机—促进模型”,犯罪动机主要源自性欲。

“一些人下载、观看甚至传播CSAM的动机可能是出于恋童癖;而患有露阴癖的人,则可能因为向陌生人发送色情图片的想法而获得性刺激。”

但她强调,仅有性动机并不足以导致违法行为,真正将想法转化为实际犯罪的,往往还需要多种“促进因素”的共同作用,例如反社会人格特质(如冲动、冷酷无情、冒险)、认知扭曲(如误以为儿童自拍是“自愿”)、情绪困扰(压力或抑郁)、滥用毒品或酒精,以及所处环境中对非法行为的容忍程度。

“是否实施违法行为,还取决于情境因素,例如是否拥有网络设备及家长监管的程度。”

涉网络CSAM者 多为高知分子 

郑开丽进一步指出,国外的研究发现,那些主要通过网络接触“儿童性剥削材料”的人,与那些在现实生活中直接对儿童进行性侵害的罪犯相比,在某些特征上有所不同。

她解释说,网络上的CSAM涉案者,往往更可能是学历较高、智商也相对较高的男性。“这可能与早期互联网使用者的特性有关,当时能接触并熟练使用网络的人,往往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教育背景,这在统计上形成了一种‘选择性偏差’。”

“换言之,在早期只有具备经济实力的人,才有条件接触或储存相关材料;但随着网络技术普及,这种差异或将缩小。”

常呈现非典型性兴趣

她说,在心理层面上,儿童性剥削材料者更常呈现非典型性性兴趣,也较少表现出反社会行为,部分人甚至具有一定同理心。

“此外,这类人群多为年龄较大且有工作,犯罪记录较少,这也许解释了为何CSAM涉案者当中,直接转变为现实中去伤害儿童的案例相对较少。”

她提醒,对于网络性犯罪而言,“机会”本身就是一个重要的促成因素。

“网络犯罪者通常比一般人拥有更多接触网络的机会,享有更多的私人空间,并且拥有多样化的电子设备来支持他们的行为;直接接触受害者的性犯罪者则多通过住所或工作场所等与儿童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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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需求—响应”原则干预

谈及治疗与预防策略,郑开丽表示,遵循“风险—需求—响应”原则的干预措施,有效治疗性犯罪。

“一个人是否具备内在改变的意愿,是治疗成功的关键因素,因为更可能积极参与、面对挑战,在治疗期间及之后持续练习和运用所学技能,例如:加强网络使用的自我监控。”

在预防层面,她强调,预防措施可分为初级与次级,初级预防专注于政策设限与年龄门槛,例如线上平台机制减少儿童与陌生成年人互动;而次级预防则面向那些尚未犯罪、但已有不当性兴趣倾向的人群。

“我们应更早关注青少年的性教育问题,尽管这在许多社会和家庭中仍是一个相对敏感、难以启齿的话题,但介入得越早,就越有可能阻止他们未来发展出观看、持有甚至传播儿童性剥削材料的行为。”

她补充,一些国家已设有自助网站、保密热线及线上或面对面辅导服务,并确保高度保密。

强制通报致不敢主动求助

“不过,某些司法管辖区存在强制通报制度,要求医护和社会服务专业人员若发现儿童处于潜在虐待风险时,必须报警处理,这使得许多有不当性兴趣但尚未犯罪的人,因为害怕承担法律后果,而不敢在越界之前主动寻求专业帮助。”

她指出,马来西亚目前尚缺乏此类次级预防机制,因为大众对恋童癖,或对儿童有性吸引力的课题仍较模糊甚至存在误解,再来就是公众对此类课题普遍存在强烈的羞耻感。

正向支持降转化性动机犯罪

此外,郑开丽指出,良好的家庭关系及真诚、积极的友伴支持,能够有效地鼓励一个人发展亲社会行为(即有益于他人和社会的行为),并减少其滑向犯罪深渊的可能性。

“来自家庭和朋友的正向支持,可以成为一个人在面对生活压力和负面情绪时的重要‘减压阀’和情感寄托,从而降低他们因为内在的性动机而转去实施非法行为的风险。”

询及观看和散播儿童色情内容的人中是否存在恋童癖者,郑开丽没有正面回应,并解释,恋童癖是一种对青春期前儿童持续存在的性兴趣,属于性欲倒错(Paraphilia)。

“性欲倒错是指对非典型性目标或性行为产生反复而强烈的性兴趣,产生6个月或更长时间、有性想法、性幻想、性唤起或性行为表现。”

非所有恋童癖都会犯罪

她强调,并非所有恋童癖者都会犯罪,也不是所有儿童性犯罪者都是恋童癖者,这意味着一些人可能确实对儿童产生性兴趣,但从未付诸实际行动。

“预防策略应该更关注那些尚未犯罪的人,鼓励他们主动寻求专业帮助。”

对于CSAM是否可能成为恋童癖者的“替代满足”,郑开丽坦言,这种情况因人而异,部分高风险的人缺乏自我调节能力、认知扭曲或面临亲密关系问题,可能会产生与儿童发生性关系的强烈性冲动。

“也有些人会选择观看虚构的儿童色情内容,如动漫或AI生成图像来作为发泄方式。”

她坦言,相关课题牵涉道德与法律边界,所以目前没有研究发现。

援引散播猥亵物及性侵儿童法
设备存色情内容更易入罪 

“设备是你的,内容也在你的设备里面,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否认!”

性侵犯、女性及儿童罪案领域一名资深调查官指出,在涉及儿童色情及儿童性虐待材料案件中,警方通常援引刑事法典第292(散播猥亵物)条文及在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调查开档,因为这两个条文往往比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更容易取证,也更容易让被告入罪。

他指出,在刑事法典第292条文及2017年性侵儿童法令下,调查重点在于“持有”儿童色情内容,只要警方能够证明有关手机、电脑或电子设备属于嫌犯,并在设备中发现相关影像或影片,即可构成罪行。

他透露,为此不少涉案者在面对相关控罪时,最终都会选择认罪,以争取较轻刑罚。

警方取证时,发现嫌犯电脑有大量犯罪材料。(取自新加坡警方官网)
通讯法令举证复杂

他剖析,相比之下,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主要针对通过网络上传、下载或传播淫秽内容的行为,因此警方必须进一步证明嫌犯涉及上传、下载或传播过程,同时还需进行大量技术取证。

“如果辩方律师具备资讯科技背景,就会针对技术层面提出挑战,警方在法庭上的举证难度也会更高。”

他强调,虽然第233条文同样可用于提控相关案件,但由于技术举证复杂,加上刑罚相对较轻,因此并非执法单位最理想的提控方式。

初犯多判处罚款

他指出,不论在那个条文下被控,大部分涉案者属初犯,法庭多数会以罚款为主,罚款金额一般从5000令吉起。

此外,若嫌犯涉及多项控状,罚款将按控状累计计算;至于重犯者,若警方在庭上提呈过往犯罪记录,法庭通常会判处更高罚款或更严厉的刑罚。

泰国警方亦同步执法,盘查嫌犯的电子设备。(取自新加坡警方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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