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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刑

(新加坡29日讯)青年酒后性侵女友的10岁妹妹,在保释期间又与另一名12岁的小女友胡搞,被判坐牢10年又10个月及鞭刑18下。 《新明日报》报道,被告莫哈末苏菲安(26岁)面对七项包括强奸未满14岁少女、性侵未满14岁少女、抵触儿童与青少年法令等的控状。他承认其中三项控状,余项交由法官下判时纳入考量。 案情揭露,第一名受害人在案发时年仅10岁左右。她原本与母亲、姐姐及两个哥哥同住在一间一房半厅的组屋。案发时,受害人的姐姐是被告的女友。 2022年,受害人的姐姐把被告介绍给其家人,受害人因此视被告为哥哥。隔年,受害人的母亲和其中一名哥哥搬走,留下受害人与另一名哥哥同住。受害人的母亲因不放心,便托付被告帮忙上门关照。 在母亲和哥哥搬走的当晚,被告便前往受害人住处。当时仅受害人独自在家,加上被告喝了酒带有些许醉意,两人便趴在客厅的床上一起用手机看电影。其间,被告两次尝试亲吻受害人,受害人均紧闭双唇拒绝。被告随后非礼她。 2024年7月初,受害人把上述经历告诉儿童保护官,随后被安排报警。被告于同月16日被捕,并于隔天获保释。怎料,他在获保仅两个月后便再次犯案。 同年9月25日晚上8时至9时之间,被告与小女友首次约会,当晚就猥亵她。两天后,两人再次见面,被告带小女友到其住家附近的多层停车场楼梯间胡搞。 隔月3日,小女友向祖母坦白被告是自己的男朋友,并承认两人已发生性关系,祖母当即报警。被告于隔日再次落网并被还押至今。 控方指被告于2016年因性侵未满16岁的少女,被判接受缓刑监视。如今,被告不仅再犯,还在保释期间又与12岁少女发生性关系,应当严惩以达阻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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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30日讯)为赚取额外收入,一名马来西亚男子接下到新加坡替“投资客户”收款的工作,成为去年12月30日新加坡修订法令生效后,首名被判鞭刑的钱骡。 《联合早报》报道,马来西亚籍被告叶清观(23岁,译音)面对一项抵触贪污、贩毒及其他严重罪行(没收利益)法令的控状,他昨日在新加坡国家法院认罪。 庭上揭露,诈骗团伙承诺给予被告1%佣金和全额报销费用,被告依照指示,从一名坠入投资骗局的受害者手中收取100万日元(约2万5391令吉)。 新加坡国会2025年11月4日三读通过《刑事法(杂项修正)法案》,加强对诈骗及相关罪行的刑罚。自2025年12月30日起,诈骗犯、诈骗团伙成员或招募者可被判处六下至24下鞭刑;协助诈骗犯洗钱或处理诈骗所得的钱骡,也可能面对最高12下的酌情鞭刑。 这是控方首起在涉及钱骡的案件中,要求法庭判处鞭刑。 案情显示,2026年2月15日,被告出席一场晚宴时,结识数名看似“成功人士”的男子,他们衣着光鲜,还有人驾驶跑车。被告与他们交换联系方式,并表明有意找兼职赚取外快。 两天后,其中一人“哈迪斯”联系被告,提出安排他到新加坡向投资客户收取现金,并承诺给予收款额1%佣金、每日100令吉津贴及全额报销开销。 哈迪斯称,被告只需前往新加坡让顾客签署合约并收款,全程尽量少与顾客交谈,若有问题则交由客服处理。被告同意后,被拉入一个Telegram群组,哈迪斯指示他穿着整洁,并表明会替他准备一个包包。 当被告询问投资公司详情时,哈迪斯只说他“无须知晓”。对方行事神秘、工作内容又不寻常,被告虽起疑,仍决定继续。 2026年2月22日晚上7时许,一名不知名男子从吉隆坡载被告到新山,并将一个装有不同公司名片、投资合约和1000新元(约3097令吉)现金的包包交给他。 隔天早上,被告乘巴士入境新加坡,按指示到影印店复印合约及名片,并购买卡套等。他在傍晚接获指示,佩戴印有“Maplerock”的员工证,到三巴旺惹兰克慕宁与一名73岁男子见面,收取100万日元(约2万5391令吉)。 受害者被拉入投资群组 宣称投资可获750%回酬 调查显示,这名七旬受害者早前被拉入一个投资群组,有人宣称投资可获750%回酬。受害者上当,决定投资100万日元(约2万5391令吉),对方透露会安排“员工”上门收款。 受害者在被告上门后核对员工证,被告依指示自称公司代表,并出示投资合约等文件。受害者查看后填写收据,将日元交给被告。 哈迪斯过后指示被告“藏好”这笔钱,被告以纸张包裹现金,再放入塑料袋。接着,被告到万国连路第993座组屋,将款项交给一名男子。此前,哈迪斯曾发送一台手机背面贴有纸条的照片给被告,对方当场出示与照片相符的手机后,被告便将日元交给他。 受害者的女儿发现父亲受骗后,联系骗子佯称要追加投资,以诱使被告返回,同时报警。被告依照哈迪斯指示折返,结果被警方当场逮捕。 新加坡国家法院法官陈乐熊下判时说,本案涉及跨国因素,73岁受害人为弱势群体,被告有预谋专程入境犯案,却未在心存疑虑时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安排是否合法。 法官说,鉴于钱骡在诈骗团伙运作中扮演关键角色,有必要判处鞭刑加强阻吓,但考虑到被告是初犯、仅收款一次,以及尽早认罪并表现出悔意,七个月监禁和一鞭是恰当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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