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问诊|父遗嘱列“终身使用权” 母自愿想卖屋……



我父亲生前留下遗嘱,写明他名下的遗产和房产,先由我母亲在有生之年使用,之后才由我们兄弟平分。现在父亲已经去世多年,母亲年纪大了,也不想继续住在那间房子或管理那间房产,而我们兄弟也同意把房子卖掉,大家都认为这样处理比较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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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我们准备卖房时,才发现遗嘱里面写着母亲有“终身使用权”。有人提醒我们,这类遗产房产不是家人同意就可以随便卖,因为可能牵涉遗嘱、遗产管理、受益人权益、终身权益和高庭批准。我担心如果手续不完整,以后可能有人说我们违反父亲遗愿,或指控我们逼母亲卖房。
母亲现在已清楚表明她不想再住在这房子,也同意出售,我们兄弟作为受益人并不反对。
请问在马来西亚法律下,我们是否可以向高庭申请批准出售这类遗产房产?如果所有受益人都同意,法庭通常会批准吗?我们需要准备什么文件,才能证明母亲是真心同意,不是被逼的?
如果已经有买家,买卖合约应该怎样处理,才不会以后留下法律后患?

答:这类遗产房产不能单纯以“家人都同意”的方式来处理,因为房子涉及遗嘱、遗产执行人、受托人、受益人及母亲的终身使用权。正确的法律方向,是先确认遗嘱执行人或遗产代表人是否已经取得遗嘱认证(Grant of Probate),并确认遗嘱是否授权执行人出售该房产。
向高庭申请出售令最稳妥
若遗嘱内容没有清楚授权,或房产受终身使用权限制,最稳妥的做法是向高庭申请出售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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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母亲的终身使用权,一般是为了保障她的居住和生活利益,不是强迫她一辈子必须住在该房子。如果母亲已经清楚、自愿、明白表示不想继续居住,并同意出售,而两个儿子作为最终受益人也同意,就不会被视为违反遗嘱。
法庭会检视死者遗嘱的真正目的。如果遗嘱的目的只是保护母亲,而不是禁止出售,法庭一般不会把这项权利变成母亲不能摆脱的负担。
法律上可依赖1959年遗嘱法令(Probate and Administration Act 1959)第60条,因为遗产代表人处理死者的不动产时,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并受遗嘱内容约束。
如果有信托或终身权益安排,也可考虑《1949年受托人法令》(Trustee Act 1949)第59条,申请法庭授权受托人出售或处理信托财产。换句话说,高庭命令可以把原本可能有争议的出售程序合法化、清楚化和安全化。
当然,若所有受益人都同意、母亲也同意、没有未成年或无行为能力的受益人、没有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受损,法庭通常会以实际和合理的方式批准出售。
而在类似案例中,高庭也接受一个原则:法律不会强迫一个人继续接受他或她不想要的遗产利益。母亲有权继续住,但她也可以选择不再住,只要她的决定是真实和自愿的。
建议安排母单独向律师咨询
在这个情况下,你们应准备的文件包括父亲遗嘱、遗嘱认证书、土地搜索、房产资料、母亲的同意书或宣誓书、两个儿子的同意书或宣誓书、买方资料、买卖合约草稿、估价报告或市价证明,以及解释出售不会损害任何受益人权益的宣誓书。母亲的文件必须清楚写明,她知道自己有终身使用权,但她自愿放弃继续使用,并同意出售该房产。
为了避免以后有人指控你们逼母亲卖房,建议安排母亲单独向律师咨询,由律师解释她的权利,并记录她是在没有压力、没有欺骗、没有胁迫的情况下作出决定。如果母亲年纪较大或健康状况可能被质疑,可准备医生证明,证明她签署文件时神智清楚,明白自己在做什么。
买家宜签署附条件买卖合约
如果已经有买家,不建议直接签普通无条件买卖合约。比较安全的做法,是签署附条件买卖合约,写明买卖须以取得高庭出售命令、土地局接受转让、所有受益人同意继续有效为先决条件。这样即使法庭程序需要时间,也不会轻易构成卖方违约。
如果日后有人反对,他必须提出真实法律理由,例如母亲被逼签字、出售价格明显低于市价、遗嘱明确禁止出售、受益人被遗漏、执行人有利益冲突,或出售损害遗产权益。单纯说“不应该卖”或“父亲以前可能不想卖”,通常不足以推翻一个经过高庭批准、文件完整、受益人同意的出售安排。
我这里总结一下整个程序,即先确认执行人权力,取得母亲及两个儿子的正式同意,签署附条件买卖合约,申请高庭批准出售,最后是完成转让。这样既尊重父亲遗嘱,也保护母亲和两个儿子,避免以后留下遗产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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