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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6:00am 09/03/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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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布易

检察司

律政司

律检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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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布易

检察司

律政司

律检分权

杨布易.律检分权能启动宪政深层改革

”的修宪案具有非一般的意义。其所凸显出来的重要性,甚至可以说是超越了“首相任期制”的修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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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明政府推动的律检分权修宪法案,在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阿莎丽娜完成二读后,送往由朝野议员组成的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进行审查。

与其他的修宪相比,“律检分权”的修宪案具有非一般的意义。其所凸显出来的重要性,甚至可以说是超越了“首相任期制”的修宪案。须知,让律检权各具独立性,是现代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基石。长期以来,我国即是政府法律顾问,又兼任联邦检控官,这使到担任此职位者,既为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又掌握刑事提控权,明显出现角色重叠与可能的利益冲突。

虽然说此制度安排有其历史脉络,但处在今日已然“不合时宜”。最明显的就是政府法律顾问本质上必须服务于行政机关,而检控官的行政权则理应超然于政治结构之外,以公共利益与法律原则为依归。一旦这两种职能权力集于一个人手中,矛盾势难避免。

我们见到此次修宪的核心精神,便是在于明确区分律政司与的职能。未来,律政司将专注于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检察司则独立行使刑事控诉权。尤为关键的是,检察司的委任机制将出现巨大的实质改变。其委任将在国家元首在咨询统治者会议,并听取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建议后作出决定,而不再需要经由首相建议。这一制度重构,意味着将检察权与行政权力剥离,从而在制度层面有效的削弱政治干预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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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法案也在就任职资格与保障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检察司必须具备至少10年诉讼经验,任期固定为7年,并且不得兼任国会议员。这些安排体现出对专业能力、任期限制以及角色分离上的妥当设计,极大程度上巩固了检控机关制度的独立性。另一方面,阿莎丽娜也表明将设立新的独立部门,并重新配置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与财政安排,显示政府改革的坚定决心和诚意。

相较于同时提呈限制首相任期的修宪改革,诚然任期限制对于防止权力长期集中具有重要意义,但这主要还是解决权力持续时间的问题。与之不同的是,律检分权则触及权力配置与制衡机制的根本结构。倘若检控系统无法摆脱行政权影响,那么即使首相任期受限,他仍可在任期内对执法方向产生重大影响。反之,一旦律检在制度上各自获得独立保障,则无论执政者为何人,提控决定都将更能依据法律与证据作出,而非政治考量。

至于检察司是否应向国会负责的问题,阿莎丽娜日前曾经表示,为了确保专业性,检察司不应向国会负责。此一立场的出发点,亦在于维护检控权不受政治压力左右。在三权分立框架下,检控机关本来就应该只在法律与司法监督机制下运作,而非置于政治问责体系之中。

当然,如何在独立与问责之间取得平衡,固然仍需要细致设计,但专业判断不受政治多数左右,也是制度改革与设计的基本原则。因为真正稳固的法治,最终依赖的是制度本身的独立,以及彻底剥离政治的干预与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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