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健南.若修宪案通过,敦马将无法任相


虽然修宪案无法通过不足以动摇安华的地位,但也难以掩饰团结政府旗下各联盟党派之间,逐渐浮现的裂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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撇开党派政治不谈,最近团结政府提呈的限制首相任期修宪案无法通过,是非常令人遗憾的。
首先,若认真细读有关修宪案,当局的动机非常单纯和宏观,即于宪法第43条款的国家元首委任首相的一般条件或程序下,增加附加条款,把首相任期限制10年。而且,不管是续任还是中断或任何方式,一律加起来不能超过10年。此新条款还具有追溯性,任何人在此条款还未生效前所担任的首相任期,也一拼纳入其中。再说得白一点,只要修宪案通过,马哈迪就不能再任相,敦马3.0将会绝迹。
从民主改革和权力制衡而言,限制首相任期,不管从哪个角度看,都是百利而无一害的,包括对反对党。所以原则上来说,应该像2019年赛沙迪担任青体部长时所提呈的下调选民投票年龄至18岁,获得朝野政党跨党派的一致支持。但令人始料不及的,限制首相任期修宪案最终竟然只获得146名国会议员支持,而无法通过。
在野党的议员选择弃权,包括反对党领袖韩沙,他们宣称那会削弱国家元首委任首相的特权。我认为类似理由站不住脚、牵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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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理再简单不过。根据联邦宪法,国家元首也是由各州属苏丹轮任1届5年,并非像英国或泰国等由一个王室家庭世袭制。所以,既然国家元首的任期也有限制,为何首相的任期不能有限制?
当然,追根究底安华政府理应检讨且难辞其咎,为何8名在朝议员,竟然在表决如此重大的修宪法案时缺席投票,那实在是说不过去。
虽然修宪案无法通过不足以动摇安华的地位,但也难以掩饰团结政府旗下各联盟党派之间,逐渐浮现的裂痕。
另一个非常微妙的因素是时机。由于此时安华即将完成1届首相任期,并寻求于下届大选再获得选民的委托。因此虽然此法案具有追溯效果,但看在一些有心人眼里,就像是一种以退为进的政治策略,试图通过此改革来争取更多支持。
另一个败笔是律检分权修宪案。细读后可发现此法案并没有限制首相任期的改革那么单纯。除了表面上兑现了希盟过去的竞选宣言,但法案的条款,暴露了当局一方面要完全放手,一方面又想干预刑事案检控权的犹豫和矛盾,导致许多公民社会团体担心一马公司滥权案将会重演。
当然若仔细研究,限制首相任期的法案也并非完美无瑕。由于有别于其它国家,如美国总统的任期限制是根据固定的选举年份作为基础,如不超过2届,而每届是4年。大马的版本若真的落实,由于我们的每届国会任期是5年,但通常会提早解散,因此首相任期很可能会跟国会任期或大选年份不一致而出现争议,例如某位首相人选在过去的2届大选获得委托,但任相时间加起来只有7至8年,那么他是否还能第3次上阵大选及寻求蝉联?如果他继续任相,就必须在2至3年内被迫下台,这在政治碎片化时代,将会增加更多的不稳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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