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党派小组:实现律检分权 须先完善制衡机制


(吉隆坡26日讯)诚信、治理和反贪污国会跨党派小组指出,在律政司(前称总检察长)与检察司分权的宪法修正案中,政府必须建立完善的制衡机制,才能真正实现职权分立。
该小组今日发表文告表示,法案应纳入对国会承担法定问责的机制,使检察司必须接受人民机构的监督,而非拥有个人绝对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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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司不应拥绝对权力
“检察司不应拥有绝对权力,即在无须向国会(即由人民选举产生的机构)负责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启动、进行或终止诉讼程序。”
文告指出,该法案在律政司的任命过程中设立了新的自由裁量权,并存在考虑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的提名名单之外的人选的可能性。
“任何过大的自由裁量权都可能带来操控与不当压力的空间,因此应让国会参与律政司候选人的批准与审查,以作为制衡机制。”
文告说,小组也建议彻底重组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的结构,使其真正独立于行政部门。
“我们建议将律政司与检察司从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中移除,并将委员会拆分为检控委员会及司法委员会。”
文告说,任何掌握重大执法权力的机构,都应接受国会审查,以保障国家法律制度的正当性。
“这意味着必须设立法定的国会监督机制、定期向国会报告,以及对检控权进行独立审查。
文告强调,只有在强化问责机制与制度独立性的前提下,律政司与检察司的分权改革才能赢得公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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