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沙迪案终极裁决|联邦法院2比1多数票维持上诉庭裁决 赛沙迪无罪释放



(布城13日讯)联邦法院三司今日以2对1多数票,驳回控方针对麻坡国会议员赛沙迪案提出的终极上诉,维持上诉庭此前推翻其4项罪名定罪及刑罚的裁决,赛沙迪无罪释放。
此上诉案由拿督斯里阿布巴卡、拿督仄莫哈末鲁兹玛及拿督科林劳伦斯组成的联邦法院三司审理。作出多数裁决的是仄莫哈末鲁兹玛以及科林劳伦斯;持异议的是阿布巴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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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岁的赛沙迪也是睦达党(MUDA)的前主席。
高庭是于2023年11月9日裁定赛沙迪罪名成立,并判处他7年监禁、2下鞭刑及罚款1000万令吉,惟上诉庭于2025年6月25日撤销高庭早前对赛沙迪的定罪与刑罚。
他所面对的4项控状包括一项涉及100万令吉的教唆刑事失信、一项涉及12万令吉不诚实挪用财物罪,以及两项各涉5万令吉的洗黑钱控罪。
高庭宣判,赛沙迪的第一项控状,即触犯刑事法典第406条文,并与第109条文同读的教唆刑事失信罪,被判监禁3年及鞭笞1下;第二控状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不诚实挪用财物)罪名监禁2年,鞭笞1下。
第三及第四的洗黑钱控状,各项监禁2年及罚款500万令吉,若不能偿还罚款以各2年监禁代替,但是两项洗黑钱控状的刑期为同步执行。
上诉庭于2025年6月25日推翻吉隆坡高庭判处赛沙迪罪名成立,以及必须入狱7年、鞭笞两下及罚款1000万令吉的刑罚。
控方随后针对上诉庭的判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项控状指赛沙迪于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环车站的联昌银行大厦,教唆时任土团党青年团副财政拉菲克哈金,挪用受托管理的100万令吉青年团资金,构成刑事失信罪,因此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406条文,并与第109条文同读(教唆刑事失信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处不超过10年监禁、鞭笞及罚款。
第二项控状指赛沙迪挪用属于土团党青年团的12万令吉资金作为个人用途,该资金由拉菲克哈金于2018年4月8日至21日期间通过马来亚银行提款,抵触刑事法典403条文(不诚实挪用财物),罪成可判最少6个月及最高监禁5年、鞭笞及罚款。
第三和第四项控状是洗黑钱罪,控状指赛沙迪分别把5万令吉从其马来亚银行户头转入其土著信托基金户头,这些资金是非法活动所得。他被控于2018年6月16和19日,在柔佛新山柏伶花园洗黑钱,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 (1)(b)条文,即获取、接收、持有、隐藏、转移、更改、交换、携带、处置或使用非法活动所得或犯罪工具,罪成可判处最高15年监禁及非法所得金额的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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