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沙迪案终极裁决 三司各自宣读判词



(布城13日讯)联邦法院三司于今早开庭就控方针对麻坡国会议员赛沙迪案提出的终极上诉,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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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上诉案由拿督斯里阿布巴卡、拿督仄莫哈末鲁兹玛及拿督科林劳伦斯组成的联邦法院三司。
在今早大约9时05分开庭后,阿布巴卡表示,他与仄莫哈末鲁兹玛及科林劳伦斯均已撰写各自的判决理由。
他说,他将宣读其判决理由,随后由另仄莫哈末鲁兹玛及科林劳伦斯分别宣读各自的判决理由。
34岁的赛沙迪也是睦达党(MUDA)的前主席。
高庭是于2023年11月9日裁定赛沙迪罪名成立,并判处他7年监禁、鞭笞2下及罚款1000万令吉,惟上诉庭于2025年6月25日推翻高庭早前对赛沙迪的定罪与刑罚。
赛沙迪所面对的4项控状包括一项涉及100万令吉的教唆刑事失信罪、一项涉及12万令吉不诚实挪用财物罪,以及两项各涉5万令吉的洗黑钱控罪。
高庭当时宣判,赛沙迪的第一项控状,即触犯刑事法典406条文,并与第109条文同读的教唆刑事失信罪,被判监禁3年及鞭笞1下;第二控状刑事法典403条文(不诚实挪用财物)罪名监禁2年,鞭笞1下。
第三及第四的洗黑钱控状,各项监禁2年及罚款500万令吉,若不能偿还罚款以各2年监禁代替,但是两项洗黑钱控状的刑期为同步执行。
上诉庭于2025年6月25日推翻吉隆坡高庭判处赛沙迪罪名成立,以及必须入狱7年、鞭笞两下及罚款1000万令吉的刑罚。
控方随后针对上诉庭的判决,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第一项控状指赛沙迪于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环车站的联昌银行大厦,教唆时任土团党青年团副财政拉菲克哈金,挪用受托管理的100万令吉青年团资金,构成刑事失信罪,因此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406条文,并与第109条文同读(教唆刑事失信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处不超过10年监禁、鞭笞及罚款。
第二项控状指赛沙迪挪用属于土团党青年团的12万令吉资金作为个人用途,该资金由拉菲克哈金于2018年4月8日至21日期间通过马来亚银行提款,抵触刑事法典403条文(不诚实挪用财物),罪成可判最少6个月及最高监禁5年、鞭笞及罚款。
第三和第四项控状是洗黑钱罪,控状指赛沙迪分别把5万令吉从其马来亚银行户头转入其土著信托基金户头,这些资金是非法活动所得。他被控于2018年6月16和19日,在柔佛新山柏伶花园洗黑钱,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 (1)(b)条文,即获取、接收、持有、隐藏、转移、更改、交换、携带、处置或使用非法活动所得或犯罪工具,罪成可判处最高15年监禁及非法所得金额的5倍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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