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健南.儿童犯罪与智能手机是否有关


除了针对一些自制能力较低或身心成长尚未成熟的儿童作出使用限制。我们也该考虑推广文明使用智能手机社会醒觉运动,确保大家把广泛使用手机的契机转化为提升国家整体生产力正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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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未平一波又起,最近可谓大马儿童暴力问题的多事之秋!而且更令人瞩目和深感无奈的,涉及的儿童年龄越来越小,已非一般的标准18岁成年门槛所能比拟。
日前发生在柔佛州峇株巴辖的9岁儿童涉嫌致伤6岁弟弟案件就是一例,嫌犯连刑事法典第82条文所阐明的承担刑事责任最低年龄即10岁的门槛都不到。
根据即有法律框架,即便该年幼儿童已犯下严重刑事罪行,即以利刀割伤弟弟分分钟足以致命的颈部。我们目前根本没有任何法令可以向他展开任何刑事提控,比之前那些超过10岁儿童嫌犯至少只是在儿童法令下享有司法程序隐私权,或在刑罚方面受限无法被判终身监禁或死刑。可谓更为严重!
更令人震惊的是,此案的案情据闻跟手机游戏的积分问题有关。这跟早前首相安华在白沙罗国中等系列校园刑事案后,所宣布的其中一项提升校园案情措施,即考虑禁止16岁以下学生使用智能手机,可谓不谋而合。
智能手机是否是导致类似儿童刑事案件泛滥的主因?虽然没有掌握相关的科学研究数据,可以肯定的,相信大部分人尤其家长也会认同:
现代大部分儿童几乎已机不离手,甚至只要呱呱落地没多久就离不开手机,或至少其它形式的电子产品如电视、电玩等。这些儿童因为比我们更早和更频密接触电子产品或线上平台,而变得更为早熟,或至少掌握更多资讯。
所以在这种新时代背景下,首先我认为大马政府必需尽速考虑采取以下修法步骤,加大改革力度:
效仿一些国家把现有的最低刑事责任承认年龄,从现有的10岁进一步下调到7或8岁,确保可以对相关儿童或家长起到基本的警惕或教育作用,最重要是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安全包括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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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现有在儿童法令底下完全一刀切根据年龄作准的最低门槛,如14岁以下豁免监禁,或18岁以下豁免终身监禁或死刑。调整为较为灵活的“可被推翻法定假设(rebuttable presumple of law)。
例如,我们法定预设一般上18岁以下的儿童皆不会犯下杀人罪,所以无需被判终身监禁或死刑。但是,一旦原告足以证明有关儿童的确在有意识或预谋的情况下犯下有关严重罪行,而且展现出非常残暴或残忍的倾向,对社会公众构成严重威胁。有关法定预设则可被推翻。
其实类似的可被推翻法定预设很早即已出现在系列我们继承自英殖民政府的普通法,包括历史悠久的证据法。
至于大马是否该效仿一些国家如澳洲,禁止16岁以下儿童使用社交媒体?
我认为虽然大部分家长虽然都大致认同一大原则,问题是,此限制一旦被制定成国家政策,则有更多细节有待进一步探讨和厘清。
首先我们必须做好心理准备,即便大马最终效仿澳洲颁布类似禁令,类似法律肯定是教育大于执法作用。就像网络赌博或诈骗一样,上有立法,下有办法,要做到严谨执法根本是不可能任务。
第二,根据法律哲学,法律改革不能只看一面。倘若今天政府制定了类似禁令,以后的执法后果可谓非常深远乃至暴露于重大的执法偏差,最终可能对人民百姓的隐私权,乃至言论、创作自由造成巨大破坏。
第三,为何非要16岁,而非一般的法定成年门槛即18岁?是否17岁后就足以成熟使用社交媒体?这方面是否有严谨的科学研究基础作为支撑,还是纯粹有样学样效仿澳洲?
更重要的是,在这方面我认为法律必须与教育并行。与其今天轻率地把社交媒体一刀切视为儿童公敌或洪水猛兽。难道我们作为成年人的就能置身事外?为何根据一些国际单位分析,大马国民近年来平均每日上网时间竟然超过9个小时,而且全球排第6?
所以,除了针对一些自制能力较低或身心成长尚未成熟的儿童作出使用限制。我们也该考虑推广文明使用智能手机社会醒觉运动,确保大家把广泛使用手机的契机转化为提升国家整体生产力正能量。而非终日过度沉迷于娱乐性、没有精神养分,乃至有害身心灵和伤害他人的犯罪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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