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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古晋30日讯)砂拉越石油公司(Petros)就高庭裁决提出上诉一案,今早通过电子审查(e-Review)线上处理。由于古晋高庭尚未备妥判词(grounds of judgment),上诉程序暂无法推进,上诉庭择定10月7日再过堂,以待更新案件进展。 上诉庭择定10月7再过堂 古晋高庭今年2月25日裁定,马来西亚国家石油公司(Petronas)要求砂石油公司提供795万令吉银行担保金的举动,属合法有效。 承审法官拿督法里兹哥欣说,砂石油公司未能证明有关动用银行担保金的行为属不合理或违法。针对宪法课题,他则说,这些事项不在砂石油公司所提出的原诉传票审理范围内,并指涉及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及2016年天然气分销条例的合宪性问题,应由联邦法院裁定。 法庭驳回砂石油公司的原诉传票,并谕令其支付5万令吉堂费予国油公司。 案件显示,国油公司是在砂石油公司拒绝支付2024年8月所供应天然气费用后,于2024年2月动用该笔795万令吉银行担保金。 砂石油公司当时主张,国油公司未依据2016年天然气分销条例取得有效执照,无权在砂供应天然气。随后,砂石油公司入禀法庭,要求宣判有关动用银行担保金的行为属不合理、无效及不具法律效力。 法官当时裁决时说,砂石油公司未在原诉传票中援引相关法律条文,导致法庭无权就所要求的宣判作出裁决。他认同国油公司一方援引2012年法庭规则第7令第2(1A)条文的论点,即原诉传票必须列明相关法律依据,否则法庭不得裁决未被提出的事项。此外,砂石油公司亦未在情况改变后修订其诉求内容。 砂石油公司就该裁决提出上诉,入禀上诉通知书,续6月22日在上诉庭以e-review方式进行案件管理,今早再次过堂。 另一方面,联邦法院于3月16日,由马来亚首席大法官拿督斯里哈欣韩沙主持的单一法官庭,批准国油公司申请,挑战多项砂拉越州法的适用性与权限问题。这项裁决为联邦法院日后审理相关宪法争议铺路。 有关争议涉及1974年石油发展法令、1966年大陆架法令及1966年石油矿业法令在砂的适用性,以及是否与砂2016年天然气分销条例及其他州法产生冲突。根据联邦宪法第75条文,若州法与联邦法律出现抵触,应以联邦法律为准。 此外,砂政府也已另行入禀诉讼,挑战联邦法令的合法性,指有关法令削弱砂对其大陆架海床内石油与天然气资源的权益。 砂石油公司早前回应指出,高庭裁决仅涉及银行担保金的技术层面问题,并未触及砂天然气供应协议或宪法层面的合法性争议。该公司强调,裁决不影响其继续通过法律途径厘清其在相关法令下的权利与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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