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长上诉遭驳回 收贿1千 监14月罚2万


(布城9日讯)一名曹长级警员因收贿1000令吉,被判即日起服刑14个月及罚款2万令吉。
以努琳峇达鲁丁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驳回48岁莫哈末礼端就第二项控状提出的上诉,同时推翻高庭裁定他第一项控状无罪释放的决定,恢复地庭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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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两司为拿督阿末费鲁兹和拿督米尔哈希米。
由于两项控状的刑期同期执行,因此莫哈末礼端只须服刑14个月,同时法庭谕令他缴付罚款2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坐牢12个月代替。
努琳峇达鲁丁宣判时说,高庭就第一项控状裁定莫哈末礼端无罪是有误的,维持第二项控状罪成的裁决则无误。
她说,控方提出清楚、一致且可信的证据,在毫无合理疑点的情况下,证明了第一项控状的核心要素。
未能提合理解释反驳控方
她指出,针对第二项控状,莫哈末礼端的抗辩只是否认指控,未能提出任何合理解释反驳控方。
根据控状,莫哈末礼端被控于2020年9月18日下午5时及翌日中午12时30分,在彭亨北根警区总部刑事调查组办公室,向赛莫哈末菲道斯收受1000令吉贿金,作为不对后者采取法律行动的报酬。
2024年2月7日,地庭裁定他两项控状罪成。第一项控状判处他监禁12个月及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须坐牢6个月代替;第二项控状则判他监禁14个月及罚款1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同样须坐牢6个月代替,两项刑期同期执行。
2025年11月3日,高庭裁定他在第一项控状无罪释放,但维持第二项控状罪成判决和刑罚。莫哈末礼端随后就第二项控状罪成的裁决向上诉庭提出上诉,并获准暂缓执行刑罚,以2万令吉及一名担保人保外候审,直到上诉案件审结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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