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拟修法堵漏洞 路税按使用地区征收


(吉隆坡23日讯)为了堵塞不同地区路税费率差异所衍生的漏洞,并防止政府税收流失,交通部建议修法增设“申报地区”机制,规定车辆路税未来将按照实际使用地区征收。
防政府税收流失
在现行路税制度下,浮罗交怡、纳闽、沙巴及砂拉越的车辆享有较低路税费率。由于路税是依据车辆注册地区征收,即使相关车辆长期在大马半岛使用,车主仍可继续缴付较低的路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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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一旦法案通过,车主在申请或更新路税时,必须申报车辆的主要使用地区;若使用地区发生变化,车主也须依规定通知陆路交通局。
违者可开罚监禁
若车主未按规定申报车辆使用地区的变更,即构成犯罪;一旦罪成,可被罚款1000至2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交通部长陆兆福指出今日在国会下议院提呈2026年陆路交通法修正案二读时说,这项措施有助于提高透明度、防止政府收入流失,并确保路税制度的执行更加公平及有序。
他强调,这项修正案并不涉及提高路税费率,也不会征收任何新费用,其目的仅在于确保路税是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地区来计算和征收。
他举例,若某辆汽车长期在大马半岛使用,其路税将按照大马半岛地区所规定的费率征收。
“同样地,若车辆长期在沙巴、砂拉越、纳闽或浮罗交怡使用,其路税则按照当地现有费率征收。
“这意味着,只要车辆继续在上述地区使用,沙巴、砂拉越、纳闽及浮罗交怡现有的路税费率将维持不变。”
法案建议修订的第16条文,规定申请路税的人士,必须向陆路交通局总监申报车辆拟使用的注册地区,并按照部长通过宪报公告所指定的“指定地区”进行申报。
第16(1d)条文指出,部长可通过在宪报刊登公告,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下,将任何注册地区宣布为“指定地区”。
第16(1e)条文阐明,任何违反第16(1b)条文(即未通知当局车辆使用地区变更)的人士,即属犯罪;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少于1000令吉、不超过2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6个月,或两者兼施。
第16(1f)条文指出,任何违反第16(1c)条文,即未缴付因地区变更而产生的路税差额的人士,即属犯罪;一旦罪成,可被罚款不少于有关路税差额的5倍,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第16(1g)条文阐明,若任何人因违反第16(1c)条文而被定罪,法庭除了可施加刑罚外,也必须谕令该人士向陆路交通局总监缴付所拖欠的路税差额。有关款项可按照刑事程序法典第283条文规定的方式追讨。
第16(1h)条文阐明,部长可通过在宪报,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条件下,豁免任何人士、车辆或特定类别车辆遵守条文的任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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