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霸凌法一读 | 肢体攻击 言语侮辱 网络骚扰 霸凌行为首次写进法律



(吉隆坡1日讯)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今日向国会下议院提呈2025年反霸凌法案一读,首次对霸凌行为作出清晰及全面的法律定义,即:凡以任何方式蓄意对受害者造成身体、心理或社会层面的伤害,无论是反复发生或属一次性但严重的事件,即构成霸凌。
至于霸凌行为,可解释为肢体攻击、言语侮辱或网络骚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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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反霸凌法案由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拿督斯里阿莎丽娜提呈,将在本次会议提呈二读和三读。法案旨在保护未满18岁的儿童、在教育机构接受培训的各年龄层学生、在机构内遭拘留包括亨利葛尼少年感化院的少年。
法案第3(2)条文阐明霸凌的定义:
(a)任何对受害者或其财物造成身体伤害的行为;
(b)任何使用侮辱、威胁或贬损受害者尊严的语言,而对受害者心理健康造成损害的行为;
(c)任何有意令受害者被社会孤立、损害受害者名誉或为受害者制造敌意环境的行为;
(d)任何基于性别、种族、宗教或残障而使受害者感到羞辱或遭受歧视的行为;
(e)任何在第(b)、(c)或(d)项所述,通过电子或数字通讯方式实施的行为。
建议设仲裁庭审裁投诉
法案也建议设立反霸凌仲裁庭,仲裁庭具备审理和裁定所有霸凌投诉的管辖权,为受害者提供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
反霸凌仲裁庭有权就霸凌案件作出裁决,包括裁定加害方支付不超过25万令吉的赔偿金。
仲裁庭可作出的裁定包括:
-要求涉案一方向受害者发表道歉声明;
-要求从任何社交媒体平台或电子设备中删除相关内容;
-要求支付不超过25万令吉的赔偿金;
-要求涉案一方与其父母或监护人一同参加相关政府机构提供的课程、辅导或育儿支持活动。
仲裁庭的裁决将被视为最终且具有约束力,并具有法院命令的效力。
加害方30天未履裁决将严惩
根据法案第44条文,若涉案者未能在30天内遵守裁决,将被视为违法行为。
“对于涉及赔偿或损害赔偿的裁决,若加害方未依令履行,可被判处罚款最高为裁定赔偿总额的两倍、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至于不涉及赔偿的裁决,违者则可被判罚款最高1万令吉、监禁不超过2年,或两者兼施。”
仲裁庭60天内须裁决
法案第42条文也阐明,仲裁庭须在首次开庭后的60天内立即作出裁决,并以书面形式说明裁决理由。
法案第34条文指出,仲裁庭书记须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诉人及被投诉的一方开庭日期。
法案第36条文规定,仲裁庭聆讯将以不公开方式进行,若当事者为未成年人,必须由父母或监护人陪同出席。
除非仲裁庭认为案件涉及复杂法律问题,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由律师代表;若一方获准委任律师,另一方也将享有同等安排。
此外,法案第39条文规定,仲裁庭将优先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投诉,而经双方同意的解决方案将被记录在案。
“若有需要,仲裁庭可就法律问题或法律意见向高庭法官寻求裁示。”
法案指出,投诉人除了可依据法令提出霸凌投诉,他们也可根据现行法律,就涉及霸凌的罪行向警方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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