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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哈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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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马来西亚政经的巨型风暴正在形成,成立皇委会变得更为迫切。 2月27日的内阁会议,原本是行动党向安华摊牌的重大时刻。针对阿占巴基超额持股,以及反贪会 “企业黑手党”指控,选民情绪已经到了沸点。 当时的氛围是,行动党内阁部长将郑重要求安华设立皇委会,若不设立,行动党可能会付诸激烈行动。 可惜,剧情发展不如预期,内阁根本没有设立皇委会。团结政府发言人法米的说辞是,内阁议决,先待调查阿占巴基超额持股的特委会报告出炉后,再做定夺。 昌明政府错过了悬崖勒马、挽救改革形象的最后关口;行动党则放弃了翻台暴走、证明自己坚守反贪原则的时刻。 若针对阿占巴基的指控就这样慢慢地查,给予公众的印象就是一个字:“拖”。 特委会报告出炉后,于3月11日在内阁当中“讨论”。“讨论”的结论是,将报告交给政府首席秘书丹斯里山苏阿兹里采取后续行动。既然有“后续行动”,那我们可以合理推断,报告当中没有撇除针对阿赞巴基的所有指控,只是问题大或小而已。光是这一点,早前为阿赞巴基辩护的各方人士都遭到了打脸。 政府首席秘书把报告交给公共服务局纪律委员会。在公众观感里,这无异于“踢皮球”。但若仅限“超额持股”,这确实只违反公务员守则,并非刑事罪,由公共服务局纪律委员会处理也合情合理。 何况,公务员守则列明,触犯超额持股规则,最高刑罚只是革职。对于续约任期行将届满的阿占巴基,似乎没有太大影响。 不过,有两点可能是相关人士,始终不愿阿占巴基面临惩戒的原因: 第一,安华始终不排除想要让阿占巴基续约。阿占巴基实质被定罪,续约就完全没戏。不过,事到如今,若仍心心念念续约阿占巴基,说明国家领导人完全不理解民间情绪,离地得离谱。 第二,革职会让阿占巴基丧失退休金利益。对于反贪有功的阿占巴基来说,这种惩罚似乎太过严苛。不过,若国家领导人认为,执法者雷厉反贪,便能换来自身免于规则束缚,这背后的思维就是将反贪作为政治武器。执法者不过是“拿领导恩惠,替领导消灾”。 这样的反贪,终究逃不过“选择性执法”的宿命,对结构性反腐没有多大助益。长远来看,政敌贪污虽然会被一网打尽,但却可能滋长另一批新的贪腐权贵。 安华究竟如何说服行动党,从力推皇委会,到接受体制内的有限调查? 也许是以“成大善不察小恶”的现实需要,来动摇行动党的理想主义。比如,阿占巴基毕竟只是“小犯规”,与他能检控的大案,为国家追回的巨额赃款相比,微不足道。 但若一早就让阿占巴基透明交代,事件也不至于演变至今。所谓“早死早超生”,认错担责,最后依然可以卸下包袱,华丽转身。当权者多番掩盖,反而致使阿占巴基动摇当今的执法公信力。 当然,阿占巴基巴基超额持股不仅仅是技术犯规的问题。其持股价值,是不是合法收入所能负担? 阿占巴基解释,市值八十万令吉的“速资伙伴”股票,是他身为高阶公务员的合法收入所能负担。这在数字上合理。 然而,若能够经由皇委会确认此事,对阿占巴基自证清白就更为有利。拒绝成立皇委会,人们反而会怀疑,皇委会是否可能查出八十万令吉以外的资产?所以才对成立皇委会百般抗拒? 其实,最初要求设立皇委会的呼声,是要彻查“企业黑手党”指控。如果问题只是“技术犯规”,或许还能用制度消化;但当争议延伸到“企业黑手党”,事情就不再简单。 [vip_content_start] 如果反贪会在阿占巴基治下,出现如此腐败行为,之前基于“成大善不察小恶”而放生阿占巴基的说法,就不能成立了。 “企业黑手党”指控不应是特委会的调查范围。内阁提出,“企业黑手党”指控已经交由警方、证监会、内陆税收局展开跨部门调查。 近日,彭博社报道当中的争议主角之一——华裔商人陈文龙进入了公众视野。警方目前正援引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怖主义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对商人陈文龙展开调查。 陈文龙通过律师,发表了爆炸性声明。简单而言,声明包含以下几点: 第一, 他否认自己是“企业黑手党” 第二, 他指出“企业黑手党”确实存在 第三, 他自认是“企业黑手党”的受害人 第四, 他的受害牵涉到一家名为“NexG”的公司 第五, 他欢迎设立皇委会,彻查此事 NexG掌握巨额政府合约。陈文龙在企业上也与安华前政治秘书,后来成为企业新星的法哈斯有关系。 前几天,法哈斯向亚洲新闻台(CNA)发出律师信,指控该台本月的一篇报道不实。报道指出,安华介入要求法哈斯放弃争夺NexG的控制权。 整个课题牵涉复杂的企业关系网,更涉及巨额政府合约,以及与首相关系密切的人士。其中,NexG 创办人声称掌握“有力人士”插手公司业务的录音。 此类报道出现后,唯有成立皇委会,才能撇清政府涉及当中的丑闻。若仅由各执法单位调查,外界对政府高层干预的观感难以消除。 皇委会是否要等到执法单位调查结束后才能成立?人们可以参考过往例子。 2011年赵明福案,是在验尸庭完成过后,才成立皇委会开启调查。但是,1999年的安华黑眼案和2007年的林甘短片案,似乎都没有等到冗长的刑事调查后才成立。 各执法单位的调查,也可以与皇委会并行不悖。 此外,《1950年调查委员会法令》第二条规定,只要最高元首认为需要 (it appears to him to be expedient so to do) ,就能够下令设立皇委会。 目前“企业黑手党”的争议,可以在法令第2(a) 调查政府官员,2(b)调查政府部门或2(c)调查攸关公共利益之事,任何一项下进行。 影响马来西亚政经的巨型风暴正在形成,成立皇委会变得更为迫切。内阁内,似乎只有行动党在推动成立皇委会,但后续看似也妥协了。 局势如此发展之下,行动党有必要更积极地施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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