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wire
Newswire
Newswire 登入
Newsletter|Newswire Newsletter 联络我们|Newswire 联络我们 登广告|Newswire 登广告 关于我们|Newswire 关于我们 活动|Newswire 活动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上诉驳回

2月前
(新加坡4日讯)为了避免当局侦查自己的行踪,一名新加坡商人在破产期间,使用菲律宾护照出入境多达46次,并在上诉时辩称自己主动递上误导性护照不算违法,在场移民局人员也没有向他问话,但这些上诉论点都被新加坡高庭驳回。 《联合早报》报道,新加坡高庭法官迪达星吉尔昨日发表上诉判决,裁定国家法院原有判决无误,商人吴振顺(70岁)抵触狮城移民法令的罪名成立,须坐牢15个月又6个星期。 法官也斥责吴振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撒谎和说辞前后矛盾,并刻意牵强诠释法律条文。 在法官看来,吴振顺是一名不知悔改的罪犯,屡次为了私事和工作抵触新加坡移民法律,因此希望只被判罚款或短期监刑的要求,也让法庭无法理解。 吴振顺曾是环宇集团(Grandlink Group)主席,公司2001年被令清盘,他同年宣告破产,之后卷入数起民事官司与刑事案件。不过,他已在2015年6月11日脱离穷籍。 使用误导性护照的案件,于2011年3月20日至隔年9月7日发生,吴振顺当时仍是破产人士。 他在这段期间多次离开和入境新加坡,使用的是一本他从非官方渠道购得的菲律宾护照,结果在第46次违法使用护照时被逮。 早前审讯揭露,吴振顺案发时使用的菲律宾护照,显示持有人名为“Ngo Boris Jacinto”,出生于1967年8月27日,出生地为菲律宾黎刹省,国籍是菲律宾人,但实际上吴振顺出生于1955年7月19日,出生地为新加坡,并且是新加坡公民。 控方指出,身为一名破产者,吴振顺须得到处理破产事务的官方受托人的批准,才能离开和入境新加坡,但吴振顺为了不让当局侦查到他的行踪,特意支付25万美金(约98万7500令吉)购买一本菲律宾护照,并使用这本具误导性的护照出入境。 吴振顺面对69项抵触新加坡移民法令的控状,指他46次使用具误导性的菲律宾护照,以及23次填写入境卡时虚报资料。 这起案件前后审理了至少8年,吴振顺首次在2018年被治罪,他接着提出上诉和刑事动议,上诉庭在2021年批准他的申请,谕令国家法院重新审理案件。 第二轮审讯后,国家法院裁定吴振顺罪成,于2024年8月判他坐牢15个月又6周。 吴振顺这次针对使用误导性护照的罪名,以及整体刑罚提出上诉,由高级律师贺沛星代表他进行上诉陈词。 辩方的立场是,根据新加坡移民法令,每一名出入境者须完全且诚实地回答移民局人员的问题,并按照移民局人员的要求出示证件。 然而,控方没有在本案中举证说明,案发时有移民局人员向吴振顺问话,或询问关于护照的问题,控方也没有传召所有的移民局人员供证,因此法庭不应判吴振顺罪名成立。 不过,法官指出,旅客现今办理出入境手续时,无须移民局人员提示就主动出示证件,这已是常见的事情,如果采纳辩方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那等于允许出入境者可以主动出示误导性或假护照,并规避法律责任,这样的局面是非常荒谬的。 法官认为,辩方的说辞无法成立,现有判刑也不算过重,为此驳回吴振顺的上诉。 由于吴振顺有意针对本案向新加坡最高法院上诉庭提出刑事参考,法官批准吴振顺展期入狱服刑。
4月前
1年前
2年前
(新加坡25日讯)新加坡一名牙医伪造X光照片,骗新加坡公积金局发1万1750元(新币,下同;约4万1312令吉)的保健储蓄给自己的诊所,牙医不满被判监而上诉,但其上诉遭驳回。 《新明日报》报导,法官指医药专业人士获得公众信任,也得到很好的报酬,因此犯法自肥者得受惩罚,所以驳回他的上诉。 被告孙约翰(50岁,前译孙伟福),事发时是温和牙医诊所的牙医,分别在新加坡榜鹅、后港和实里达开设3间分行。 被告面对15项欺骗新加坡公积金局和11项伪造文件罪状,其中12项被撤销。被告早前不认罪,法官在听审后去年8月判他罪成,必须坐牢37个月。 被告不满判决和刑罚,今早到高庭上诉。 根据之前报道,被告在病人的X光片动手脚,伪造病人动过异物摘除术(Foreign Body Removal,简称FBR)和自体骨移植手术(Autogenous Bone Graft,简称ABG)。 然而,这些手术并不常见,因此引起怀疑。 新加坡商业事务局事后介入调查,揭露在2013年1月5日至2014年11月10日间,被告为7名病人治疗时,均以FBR和ABG的名义向新加坡公积金局申报,骗得1万1750元的保健储蓄。 高庭法官下达裁决时说,他认为新加坡国家法院法官的裁决无误,因此驳回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也说,医药专业人士对社会至关重要,他们大多获得公众信任,也得到很好的报酬,大部分是有诚信者。至于那些犯法自肥的人士,应受惩罚。
2年前
(新加坡20日讯)一名女子坚称家中马桶滋生伊蚊孑孓不关她事,因为她没做出导致蚊子繁殖的行为,为此不应被罚款1400元(新元,下同;约4920令吉)。高庭法官驳回上诉并指出,没做任何事情如为马桶冲水,也等于创造让蚊子滋生的条件,女子须为此负责。 《联合早报》早前报道,女子许宇娴(译音)面对一项抵触控制害虫与杀虫剂法令的控状,她不认罪,在国家法院受审后被判罪成和罚款1400元(约4920令吉),或以坐牢五天代替罚款。 许宇娴不服所判,针对罪成和刑罚提出上诉,高庭法官符晓平昨日审理此案。 聆讯揭露,许宇娴在2022年3月成为组屋单位屋主,同年5月6日入住。由于许宇娴所住的组屋区暴发骨痛热症,国家环境局人员检查那一带住宅,并且在5月9日进入许宇娴的单位进行检查。 环境局人员在她主人房厕所的马桶里发现有蚊虫滋生,在采取样本和进行化验后确认是伊蚊孑孓。他们随后向许宇娴要消毒液或热水销毁孑孓,许宇娴递过热水壶,但称自己信佛不杀生,环境局人员只好自行煮水消灭孑孓。 没有请代表律师的许宇娴在庭上进行陈词时称,当局发现滋生蚊虫的马桶在她买下该单位前就已存在。她在环境局人员上门三天前搬入单位,但她是使用另一个卧房,没用到主人房厕所。 许宇娴认为,她没使用主人房厕所马桶,也没有如控状所指的“制造有利于蚊子滋生的条件”。她说:“我没做任何事情……我也不可能把马桶拆掉,或把里头的水全部清除。” 但法官指出,“没做任何事情”不等于没有制造有利于蚊子滋生的条件,正因为许宇娴没做什么,包括没有清洗马桶或冲水,结果导致马桶里的死水滋生伊蚊。 至于许宇娴指当局提供的防蚊指南没有提及须检查马桶,她也不知道有必要这么做,法官对此回应,许宇娴抵触的法律属于直接罪责(strict liability),即无论许宇娴是否知道应该检查马桶,事实是她家中马桶的死水滋生伊蚊,这已足以将她定罪。 上诉被驳回后,许宇娴问法官她可否选择坐牢,并拿回早前已缴付的1400元(约4920令吉)罚款,法官表示许宇娴必须自己征询法律意见,再决定如何处理。
2年前
3年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