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无法随父获公民权 DHRRA促政府检讨现有制度



(吉隆坡24日讯)马来西亚乡区人力资源发展协会(DHRRA)呼吁政府检讨现有的公民权制度,解决未婚男女所生子女无法随父亲获公民权的问题,勿让孩子为父母的决定付出代价。
上诉庭于本月22日裁定,马来西亚籍生父与外籍母亲未婚所生的孩子,不能自动取得父亲的马来西亚公民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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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庭裁定,两名在马来西亚出生的当事人,因其大马籍生父在他们出生时未与外籍母亲缔结合法婚姻,因此无法依据父亲的公民身分取得马来西亚公民权。
DHRRA今日发文告说,该会尊重法庭依据联邦宪法所作出的裁决,也理解司法权限的界限,但政府在检讨公民权法律时,应把儿童的最佳利益列为首要考量,并为这类由大马籍生父独力抚养长大的孩子,寻求更务实及更具同理心的解决方案。
文告指出,这项裁决带来沉重的人道影响。
其中一名当事人J为女性,出生于吉隆坡,母亲是印尼籍;另一名当事人D为男性,出生于霹雳州安顺,母亲则是菲律宾籍。
两人的母亲皆在他们年幼时离开,其后一直由大马籍生父独力抚养,并在大马生活及接受教育。
尽管脱氧核糖核酸(DNA)检测已证实两人与大马籍生父的亲子关系,但法庭裁定,根据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17条,非婚生子女的公民权在法律上须以母亲身分为依据。
法庭认为,J与D在法律上并非无国籍人士,因为他们原则上仍可透过母亲申请其母国的公民权。
DHRRA指出,马来西亚被指是全球仅有两个不允许生父自动将公民权传给非婚生子女的国家之一,另一个是巴贝多。
“我们尊重马来西亚的宪法规定,但认为这项课题值得审慎检讨,以确保法律持续维护儿童的最佳利益,特别是在孩子完全由大马籍父亲抚养,且与其他国家毫无实质联系的情况下。”
DHRRA认为,法庭所依据的逻辑在实务上往往难以落实。
文告指出,许多孩子被建议透过母亲所属国家的大使馆申请公民权,但他们与有关国家毫无实质联系,从未在当地生活,部分人的母亲甚至没有合法身分或本身就是无国籍人士。
DHRRA认为,要求孩子透过母亲所属国家的大使馆申请国籍,但孩子与该国毫无实质联系,甚至没有家人或支援体系,这有违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孩子不应因自己无法控制的处境而受到惩罚。”
鉴此,DHRRA呼吁政府逐案审查相关个案,根据个别情况作出评估,确保没有任何孩子失去应有的保障与生活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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