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照售价赔偿”无法律依据 律师:或需承担赔偿责任



(吉隆坡22日讯)相信不少人都曾在售卖易碎或易损商品的商店内,看过“一旦弄碎/损坏,当作售出”(Once Broken, Considered Sold)这类告示,但一名律师指出,有关政策并不存在于任何书面法令中,消费者也没有法律义务购买因意外损坏的商品。
根据一名律师@aimeezaimarif在社媒threads的帖文指出,“损坏照价赔偿”并非大马任何书面法令所规定,消费者未必需要购买有关商品,但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ADVERTISEMENT
帖文指出,当消费者拿起商品时,若商品不慎掉落损坏,由于双方并未达成买卖意愿或协议,因此并未构成有效的买卖合约。
“换言之,店家不能强迫顾客支付商品的零售价,因为顾客并没有购买该商品。”
不过,店家仍可依据侵权法中的疏忽原则,向顾客提出赔偿要求,但必须举证证明,顾客在处理商品时存在疏忽行为。
该律师也表示,若店家成功证明,顾客确实因疏忽导致商品损坏,顾客一般也只需赔偿商品的成本价,而非店内的零售价。
“如果不小心打破商品,消费者毋须急于按标价赔偿,可先与店方负责人协商,并要求查看商品原始发票或进货单,以确认商品实际成本,再商讨合理的赔偿金额。”
帖文也指出,店家张贴“打破就得买”的告示,更多只是提醒顾客小心处理商品,并不代表具有法律效力。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