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破坏兴都教圣物 塔敏达里面控不认罪



(浮罗交怡21日讯)涉嫌在浮罗交怡破坏兴都教神圣物品的社运人士塔敏达里,今日在浮罗交怡推事庭面控,他否认有罪,推事批准他以1万令吉及两名担保人保释,同时谕令他交出护照,并需每两周到邻近警局报到。
根据控状,现年34岁的塔敏达里被指于今年3月8日下午3时30分至6时30分之间,在浮罗交怡瓜镇斯里穆尼斯瓦拉神庙旧址,故意破坏兴都教神圣物品,即一支三叉戟(Soolam),并踩踏该物品,明知此举是对兴都教的侮辱。此举抵触刑事法典第295条文(蓄意破坏或亵渎神圣宗教物品),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两年或罚款,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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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敏达里在推事赫米安妮丽娜面前表示不认罪。
主控官艾努索菲亚以塔敏达里有潜逃风险为由,并指被告有频繁出入境记录,要求推事不允许保释。
塔敏达里代表律师拿督哈尼夫哈山则称,第295条文属可保释罪行,要求推事酌情批准保释。
经考量后,推事赫米安妮丽娜允许塔敏达里以1万令吉及两名担保人保外候审,同时谕令护照必须交由法庭保管,并须每两周到邻近警局报到。案件择定于8月23日过堂。
曾离境下落不明 被通缉
塔敏达里此前因未于3月17日出庭面控,且事后离境下落不明,于7月17日被警方列为通缉犯,其护照也遭移民局撤销,警方更向国际刑警申请红色通缉令。
不过,他在通缉令发出隔日(7月18日)中午约12时45分,主动到森美兰波德申警区总部自首。当时他因涉及另一宗刑事恐吓及通讯多媒体法令案件,被森州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506条文(刑事恐吓)及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第233条文(不当使用网络设备)逮捕,并被延扣至7月20日助查。
7月20日上午约10时15分,吉打警方基于浮罗交怡推事庭针对破坏神像案所发出的逮捕令,正式从森州警方接管嫌犯,将他押返吉打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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