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资讯自由法不能沦为“官方机密法2.0”


資訊自由法不應建立在政府允許人民知道什麼,而應建立在人民依法有權知道什麼?只有當“公開”成為原則,“保密”成為例外,大馬才能真正走出“官方機密文化“,才能建立透明、負責與值得信任的民主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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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相署(法律及体制改革)部长阿莎丽娜周一在下议院提呈动议,把2026年资讯自由法案交由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审查。该委员会将在3个月内提呈报告,内容包括对法案的意见和建议。
阿莎丽娜说,根据议会常规第54(1)条文和第81(1)条文成立的特别遴选委员会,负责审查法案,包括范围、架构和立法方式,并就相关事项提出必要修正建议。她指出,为进一步审议法案,委员会可在必要时邀请相关人士参与会议。
备受关注的2026年资讯自由法案正式提呈国会,如果法案通过,今后任何被列为官方机密文件,均不得以资讯自由的理由申请解密。
15个公民社会组织促请政府撤回提呈下议院一读的2026年资讯自由法案,并批评法案存在缺陷,无法保障人民知情权,反而延续政府长期以来的保密文化,形容这是背弃人民知情权。
但阿莎丽娜设立遴选委员会的声明,让政府保密文化与背弃人民知情权的疑虑暂时缓解。
资讯自由法应尊重人民知情权
话说真正的资讯自由法,应该是民主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必须秉持“政府拥有的资讯,属于人民,而不属于政府”的精神。
15个公民社会组织联合反对资讯自由法,其理由并非反对立法,而是担心法案背离资讯自由的初衷,限制人民知情权,还将延续数十年来“官方机密优先”的行政文化。
我们认为,如果机密法案涵盖范围过广、缺乏公共利益测试、又未建立足够独立的覆核制度,甚至在法案拟定之前,未充分咨询媒体、公民团体及法律界等利益相关者,难免引起各界质疑。希望阿莎丽娜的宣布可以解决资讯自由法不透明公开的问题。
目前各界批评的关键,就是文件一旦被列为法规下的官方机密,就不得公开申请,不得大白于天下。这似乎合理。因为国家安全、外交谈判、军事部署、情报资料等,本来就应受到保护。但别忘了1MDB、LCS濒海战斗舰、政府采购弊案的教训。
长期以来,大马官方机密的定义宽广,只要主管机关认定,许多涉及公共利益的文件,包括政府合约、采购、行政决策等,都可能因“机密”二字而无法公开,官场腐败因此滋生。
如果新的资讯自由法中的机密由官方决定,而未建立重新检视或公共利益凌驾机制,那么资讯自由法便可能沦为行政黑箱制度。换句话说,资讯自由法的存在,让人民永远打不开行政黑箱。
必先透明,才谈信任
近年来,昌明政府一直强调廉洁治理及提升政府透明度。但透明不应只是政治口号,而应形成制度。资讯自由法最大的功能,不只是让记者取得资料,更重要的是让人民能够监督公共资源如何使用。
例如:政府采购是否公平?大型基建如何评估?公共基金如何分配?政策如何形成?如果人民只知道结果,而不知道决策过程,就难以监督政府。总而言之,资讯越公开,越少阴谋论;决策过程越透明,越少猜疑;越愿意接受监督,政府公信力才会越高。
我们看看美、日、台的启示。
1966年,美国通过资讯自由法。这部法律有一项重要原则:“除非政府能证明不能公开,否则都应公开。”也就是说,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
虽然法律列出国家安全、执法、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等豁免事项,但如果政府拒绝公开,就必须提出法律依据,人民甚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美国不少重大新闻,包括越战资料、政府监控计划、环境污染调查、食品安全问题,都曾透过法规申请取得,成为媒体揭弊的重要工具。今天资讯自由法成为美国民主制度的重要支柱。
日本1999年制定行政机关资讯公开法,2001年正式实施;任何人,包括外国人,都可以依法申请政府资讯。政府若拒绝公开,必须列明法律理由,人民可以提出行政救济。
台湾则于2005年施行政府资讯公开法。其核心精神同样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即使涉及限制公开,只要公共利益大于保密利益,政府必须依法公开部分内容。
更重要的是,台湾法院多年来累积不少判例,逐步建立资讯公开文化,而不是行政机关单方面说了算。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共同特色,不只是有法律,更有制度上的制衡。资讯公开不是由政府自己决定,而是外部监督。
真正的改革需要公共利益测试
世界各国资讯自由法大多设有两道重要防线。
其一是伤害测试(harm test):政府必须证明公开资讯会造成实质伤害,而不是抽象、假设性的风险。
其二是公共利益测试(public interest override):即使资讯涉及某些限制,只要公开有助揭露贪污、滥权、重大公共利益,就必须允许公开。
如果没有这两项制度,只要行政机关一句“不方便公开”,资讯自由便失去意义。多个公民团体正是批评草案欠缺完整的公共利益凌驾机制与独立覆核安排,难以符合国际资讯公开原则。
资讯自由法另一项重要功能,是保障新闻自由,记者并非政府的对手,而是民主制度的一部分。
环顾过去,各国许多重大弊案,包括美国水门事件、英国国会议员报销丑闻、日本政府采购问题,以及台湾公共工程弊案,都离不开媒体取得公共资讯后持续追查的结果。
新闻自由并非为了制造政府难堪,而是让政府避免犯下更大的错误;如果资讯取得困难,最终受害的是整个社会。
我们必须重申,资讯自由法考验的,不只是政府是否愿意公开资讯,更考验政府认同人民有权知道真相。资讯自由是人民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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