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吉父子申请暂缓破产 上诉庭9月4裁决



(布城3日讯)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及儿子纳兹夫丁申请暂缓破产程序上诉案今日在上诉庭审理,纳吉一方强调,若在税务上诉尚未审结前继续推进破产程序,将剥夺其在特别所得税委员会充分抗辩的机会,因此要求法庭行使酌情权暂缓破产程序。
政府称不符“特殊情况”
代表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坚持,本案不存在足以构成暂缓执行的“特殊情况”,应维持“先缴税、后争议”的税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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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拿督阿威阿都华哈、拿督莎娜兹苏莱曼及拿督王志权组成的上诉庭三司,听取双方陈词后,宣布保留裁决,并订于9月4日作出决定。
代表纳吉父子的资深律师丹斯里沙菲宜指出,其当事人面对的是2011年至2017课税年度总额16亿5000万令吉的额外税务评估,连同利息增至约16亿9000万令吉,约17亿令吉,而纳吉为全职政治人物,不是商人,并非拥有如此收入的人士。
他说,税收局于2019年3月19日曾撤回有关2011年至2017年的额外税务评估通知,意味着当时已无须缴付相关税款,但翌日却在没有任何解释或保留权利的情况下,重新发出相同期间及相同金额的评税通知,至今仍未说明原因。
沙菲宜说,联邦法院早前就《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06条的合宪性裁决中,虽然驳回挑战,但同时明确指出,法庭的司法权并未被剥夺,在适当情况下仍有权批准暂缓执行。
他说,联邦法院当时也表明,若税收局在特别所得税委员会尚未审结前展开破产程序,当事人可紧急向法庭申请暂缓执行,法庭会介入处理。
他指出,纳吉于2021年4月5日接获破产通知,若在税务争议未审结前被宣告破产,将严重影响其继续在特别所得税委员会抗辩,包括聘请律师及处理案件的能力。
他说,本案与一般税务追讨不同,因为纳吉面对的是约17亿令吉税款,“如此庞大的金额根本不切实际”,若要求分期缴付,每一期金额同样惊人。
沙菲宜进一步指出,税收局的税务计算本身存在重大疑点,包括将约20亿令吉后来已退还予捐款人的款项,当作应课税收入;另外约2亿5100万令吉属于纳吉本人银行户头之间的内部转账,却被重复列为收入征税。
他说,这些问题均属于特别所得税委员会即将审理的重要争议,税收局至今未能合理解释计算方式。
此外,他指出,税收局声称纳吉于有关期间拥有约80亿令吉收入,与事实明显不符,也未能证明有关收入来源。
沙菲宜也强调,纳吉始终坚持有关款项属于政治捐款,并非个人收入,且大部分资金已用于政治活动及慈善用途,并未流入纳吉个人口袋,因此不应视为应课税收入。
他说,即使有关款项最终被认定属于收入,特别所得税委员会仍须裁定相关政治及慈善开销是否可获税务扣除,以及涉及非法活动所得是否属于可征税收入等复杂法律问题。
针对政府一方质疑其援引其他刑事案件裁决,沙菲宜表示,根据《1950年证据法令》第43条,一个法庭对事实的裁定,不能直接套用于另一宗案件,税务案件仍须重新举证。
另一方面,代表政府的高级联邦律师诺希山依斯迈指出,本案涉及税款金额、税务责任及评税正确与否等问题,早已在高庭、上诉庭及联邦法院多次争论,相关课税争议应交由特别所得税委员会审理,而非在本次暂缓破产程序申请中重新讨论。
他说,联邦法院从未作出允许暂缓执行的裁决,税收局也是首次看到纳吉一方今天提出的联邦法院庭审记录誊本。
诺希山表示,《所得税法令》确立的是“先缴税、后争议”原则,任何纳税人即使不同意评税,也必须先缴税,再循法定程序提出上诉。
他说,若法庭仅因涉及金额庞大便认定属于“特殊情况”而批准暂缓执行,将为日后类似案件打开缺口,影响整个税务征收制度。
不过,在聆讯过程中,法官多次追问政府一方,法庭是否拥有酌情权批准暂缓执行,以及何种情况才足以构成“特殊情况”。
针对法官询问破产程序是否已真正启动,诺希山表示,部分资料仍须进一步查证,同时强调涉及捐款性质等争议,必须由特别所得税委员会透过传召证人审理,而非法庭现阶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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