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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5:16pm 01/07/2026

贩毒

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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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 | 称控状缺陷 律师失职 没传召证人 上诉失败 2男贩毒监30年

(布城1日讯)联邦法院三司一致驳回两名男子就罪成提出的终极上诉,裁定控状未援引刑事法典34条文(共同意图)、控方未传召部分证人,以及原审辩护律师涉嫌等3项上诉理由均不成立,维持两人各监禁30年的刑罚。

这两名男子是62岁的拉玛占德兰以及48岁的柯拉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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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在入禀联邦法院的上诉中,主张控状未明确或遗漏引用刑事法典34条文,因此控方不应依共同犯罪原则追责,必须分别证明每名被告的犯罪要素;第二,控方未向辩方提供两名重要证人,即第一控方证人的妻儿,而案发单位是登记在该名证人妻子的名下;第三,他们指在高庭审讯阶段的代表律师存在严重失职,包括未有效交叉盘问证人、未在适当阶段挑战控方证据,导致审讯不公。

共同贩毒罪成 次被告加鞭刑

根据第一项修改控状,拉玛占德兰和柯拉纳于2018年8月8日下午约2时45分,在槟城日落洞的一个公寓单位,共同贩运326.4克冰毒。他们因而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以及可根据该法令第39B(2)条文判刑,并与刑事法典34条文同读。罪成者可被判处死刑,或终身监禁;若判处终身监禁,则须另加不少于15下鞭笞。年满50岁及以上的罪犯依法免于鞭笞。

第二项修改控状指他们于上述日期时间和地点,共同贩运1651.41克海洛因及单乙酰吗啡。他们因而抵触上述条文,并可面临上述刑罚。

在第一项及第二项修改控状下,高庭此前判处他们每人每项控状各监禁30年,刑期从被逮捕日2018年8月8日算起;同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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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上诉人因未满50岁,因此每项控状各加鞭笞12下。

上诉庭随后维持高庭的罪成判决和刑罚。二人随后向联邦法院提出上诉。

此上诉案由敦旺阿末法立、拿督科林劳伦斯以及拿督阿兹玛组成的联邦法院三司审理。

控状列明刑事法典34条文

三司在裁决中驳回“控状缺陷”论点,指虽然高庭及上诉庭在判词中遗漏提及刑事法典34条文,但该条文事实上已在控状中明确列明,因此控状本身合法有效。

三司在完整判词中指出,第一上诉人及第二上诉人在案发当日一同进入涉案单位,其中第二上诉人更主动邀请第一上诉人同行,并使用未归还的钥匙及出入卡进入单位。

三司认为,两名上诉人并非偶然同时出现,而是存在一致行动及共同进入案发单位的行为基础。

“结合单位内大量毒品明显存在的客观环境,我们认定两名上诉人已形成共同犯罪意图,并符合刑事法典34条文的适用条件。”

三司指出,“仅以误入或破门”为辩护理由并不成立,因为整体证据显示两人共同进入、共同身处藏毒环境,足以推断其对相关行为具备共同认知与默契。

控方证据链完整

针对控方未传召部分证人的问题,三司认为,第一控方证人的妻儿并非关键证人。

三司指出,该案发单位租赁及交易事宜均由第一控方证人本人直接处理,其证词已经清楚说明与第二上诉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已足以证明相关事实。

此外,三司说,是否传召证人属于控方检控裁量权,只要证据链完整且无重大缺口,联邦法院不会轻易作出不利推论。

辩护策略不构成失职

针对“律师严重失职”指控,三司指出,必须证明辩护失误达到“严重且明显不当,并导致审讯不公及司法不公”的极高标准,才能推翻定罪。

三司认为,本案中所谓未在交叉盘问阶段提出完整问题,或选择不同辩护策略,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失职。

“不同律师在审讯中可能采取不同策略,例如将重点留待辩方阶段提出,并不代表缺乏专业能力。因此,本案并未达到足以推翻判决的法律门槛。”

三司最终裁定,案件不存在程序不公、证据缺失或法律错误,也没有显示控方刻意隐瞒证据,因此上诉被驳回,维持高庭和上诉庭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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