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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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上诉得直 撤销送感化院
少年危驾酿5死 监6年 //
(古晋29日讯)16岁少年危险驾驶酿5死案,高庭今日批准控方上诉,撤销原判送往亨利葛尼学校至21岁的裁决,改判监禁6年。
监禁刑期自2025年6月16日起算,未成年罪犯不得与成年囚犯接触。上诉获准,刑罚亦相应作出更改。
原判送感化院至21岁
此案由高庭法官拿督法里兹哥欣审理,副检察司萧聪慧代表控方,律师杨仪琳代表被告。
被告早前在推事庭承认一项控状,即于2025年1月14日下午约3时10分,在古晋实都东巴鲁路段驾驶继母的宝腾赛佳轿车时鲁莽驾驶,失控驶入反方向车道,导致5名道路使用者死亡,即15岁的乔治及加彬、42岁的纳兹鲁哈秦及凯莉安,以及41岁的旺凯鲁。
推事庭于2025年6月16日判处被告送往亨利葛尼学校至21岁,但控方随后提出上诉。
高庭:推事量刑超出法定范围
高庭在判词中指出,原审裁决在法律上出现错误。根据2001年儿童法令第75条文,法庭只能判处未成年犯送往亨利葛尼学校最长3年,而非直至21岁。任何延长期限(最多6个月)亦属监狱总监权限,而非司法裁量。
法官认为,原审推事错误援引相关条文,导致判刑超出法定范围,因此必须撤销。
控方指出,鉴于被告案发时已超过14岁,依据儿童法令第91(1)(h)条文,法庭有权判处监禁刑罚。
法官也认同控方立场,即本案性质极为严重,涉及5条人命,其中两人未成年,后果惨重,若仅判处最多3年加6个月的亨利葛尼学校拘留,明显不足以反映罪行之严重性。
控方强调,量刑必须兼顾公众利益,不应因被告年幼或在庭上表现悔意而过度同情,忽视受害者及其家属所承受的巨大损失。
控方引述上诉庭案例指出,法庭在量刑时必须在被告利益与公众利益之间取得平衡,避免偏重一方。
高庭裁定以监禁6年取代原有裁决,并指出在特定情况下,相关部长仍可根据儿童法令第78条,将服刑中的未成年犯转送至亨利葛尼学校服刑。
根据1987年陆路交通法令第41(1)条文,危险驾驶导致他人死亡,一经定罪,可被判不少于5年及不超过10年监禁,以及2万至5万令吉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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