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虽在马出生 父母身分不明 不自动成公民


(布城23日讯)上诉庭今日裁定,父母身分不明的儿童,不能仅因其在马来西亚出生,以及没有证据显示拥有任何外国国籍情况下,就自动获得马来西亚公民身分。
法官拿督哈雅杜宣读判决时指出,上诉庭三司一直认为,根据联邦宪法寻求公民身分申请者,仍须符合宪法规定的“血统主义”要求,即要有血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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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法确定亲生父母和公民身分,则该要求无法获得证明。”
对此,她批准政府的上诉申请,并推翻高庭先前裁定化名LWO的无国籍男子自动成为大马公民的裁决。
承审此案的另两名法官为拿督阿兹哈哈里和拿督法依莎。
LWO在2009年出生于雪兰莪巴生,最初登记为一对大马夫妻的孩子,而基于注册资料,他获得报生纸并标记为大马公民。
然而当LWO在12岁申请大马卡时,国民登记局的调查发现,该夫妇并非其亲生父母,并指在登记时提供假消息。
提供虚假资讯养父罚3000
其养父后来承认提供虚假资讯的罪行,并被罚款3000令吉。
国民登记局随后修改LWO的出生登记,发出新的出生证明,其中将父母信息列为“信息不详”,以及非公民身分。
尽管该夫妇之后获得领养证明和新的出生证明,将他们列为养父母,但LWO的公民身分仍没有被改变。
随后,该对夫妇向高庭申请,要求确认LWO根据《联邦宪法》第14(1)(b)条及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1(e)段,为大马公民。
然而,上诉庭裁定,根据第1(e)段提出申请者,必须同时符合两项条件,即在联邦境内出生(出生地主义)以及与血统有关的条件(血统主义),证明其在出生时并非任何其他国家的公民。
哈雅杜指出,虽然LWO是大马出生,但答辩人未能证明第二项条件。
她表示,基于血统取得公民权取决于亲生父母的公民身分,而在没有证据确认其亲生父母身分的情况下,根本无法判断LWO是否通过他们而取得其他国家的公民身分。
她补充,证明LWO“出生时不是任何国家公民”的举证责任,仍然落在答辩人身上。
登报广告证据被驳回
法庭也驳回答辩人援引刊登于报章、寻求有关亲生父母资料的广告作为证据,指出这些广告的证据价值极低,因为它们是在LWO出生14年后,而且是在国民登记局揭露相关情况之后才刊登。
哈雅杜进一步指出,虽然LWO长期居住及在马来西亚接受教育,在法律上并不相关,因为这些情况皆源于一张根据虚假资料发出的出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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