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控方要求加重刑罚上诉 前讲师涉银行劫杀案 维持原判



(布城18日讯)上诉庭今日驳回控方要求加重一名前学院讲师涉及谋杀及军火法令控罪刑罚的上诉,裁定维持高庭原判,即两项控罪各监禁30年及鞭笞各12下,刑期同期执行。
这名前学院讲师是42岁的谢康威。以拿督诺琳为首的上诉庭三司,是在聆听上诉方(控方)以及答辩人谢康威的代表律师陈词后,作出上述裁决。另二司为拿督莫哈末拉兹及迪安维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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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康威因涉及多宗银行劫案及谋杀案而面对6项控罪,此前已并被多个法庭判刑。
他目前的罪行包括2项谋杀控罪;3项触犯1971年军火(加重刑罚)法令第3条文的控罪;以及1项企图谋杀控罪。
谢康威于2025年8月6日,就上述两项控罪俯首认罪后,被判刑。
在今日的庭审中,控方是针对其中1项谋杀控罪,以及1项触犯1971年军火(加重刑罚)法令第3条文的控罪申请加重刑罚。谢康威于2025年8月6日,就上述两项控罪俯首认罪。
在该谋杀控罪下,谢康威被指于2022年3月11日下午约5时50分,在雪州蒲种丰隆银行前抢劫解款车时,杀害解款车保安员莫哈末艾曼。
至于军火法令控罪,谢康威则被指于2020年9月3日下午约4时30分,在雪州梳邦再也一间丰隆银行抢劫期间开枪,意图导致任何人死亡或受伤。
高庭法官当时裁定谢康威在上述两项控罪下,各监禁30年及鞭笞各12下,并谕令监禁刑期同期执行,即从当天的下判日算起。
诺琳今日在裁决中指出,谢康威因涉及多宗案件,必须长期服刑,这本身已是一种惩罚。
目前,谢康威仍需为另4宗案件被判的共103年监禁刑罚服刑。
诺琳说,上诉庭没有必要干预高庭所作出的刑罚,高庭法官在量刑时,已行使其酌情权,以避免作出明显过重的刑罚。
“因此,三司一致驳回控方提出的加重刑罚上诉,维持高庭判决。”
较早前,代表控方陈词的莫哈末再因副检察司指出,原审高庭法官所判处的刑罚明显过轻,无法反映案件严重性。
他说,答辩人此前已有多项犯罪前科,甚至导致受害者身亡,因此法庭在量刑时,必须严正看待有关情节。
他引述判例指出,法庭在处理涉及暴力及严重危害公众安全的案件时,应着重考量罪行的残暴程度与社会影响。
“从案发照片可见,受害者遭枪击,情况极为残忍。死者当时仅是在执行运送现金职责,却与同事一同遭被告伏击。”
他说,刑期同时执行的做法,实际上等同于给予答辩人“减刑优惠”。
莫哈末再因指出,答辩人行事经过精心策划、周密安排,且大胆及暴力。
他说,因此控方寻求将军火法令控罪的监禁刑期提高至40年,或至少35年,并与其他案件刑罚分开执行。
至于谋杀控罪,控方则寻求法庭改判答辩人死刑,或将监禁刑期提高至40年,并与其他案件刑罚分开执行。
答辩人的代表律师是上诉庭所委派的拉菲克。他在陈词时指出,此案谋杀并不属于极其残暴、恐怖、邪恶、令人发指或卑劣的类型。
他说,受害者的死亡发生在抢劫过程中,因此,此案并不属于可适用死刑的“最罕见案件”范畴。
他指出,此案没有任何特殊或例外之处,足以支持依据刑事法典302条文判处死刑。
“答辩人目前面对的累计监禁刑期,基本上已无法出狱,实际上等同终身监禁,这本身已传达明确的信息。”
他因此要求上诉庭维持高庭在上述两项控罪下,各30年监禁刑期同期执行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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