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维护陆交局公信力 A9车牌归第二次买家


(布城19日讯)上诉庭周一裁定,因卷入官司争议进行第二次分配的“A9”车牌号码,归属权为第二次买家。
根据《自由今日大马》报道,以上诉庭法官拿督林福龙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决,陆路交通局须30天内把上述车牌归属权分配给第二次买家杨安康(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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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两名上诉庭法官拿督朱家星(译音)及拿督拉迪法达哈。
援引第二行为人理论
林福龙宣读判词时表示,法庭在本案中援引Obata-Ambak Holdings Sdn Bhd v Prema Bonanza Sdn Bhd (2024)所确立的“第二行为人理论”。
现年73岁的杨安康早前购入一辆1938年款经典Fiat Ardita时,一并购买“A9”车牌,认为该号码能为他带来好运。
首名买家遭撤销分配
然而,“A9”连同“P8”及“P9”车牌,早在2013年已由另一名姓刘人士购得并获分配。
随后,陆路交通局在反贪污委员会调查揭发获取过程存在不当行为后,取消上述3个车牌的分配。
2013年11月,刘氏向吉隆坡高庭提出司法检讨,寻求撤销陆交局取消其上述3张车牌归属权的决定,并要求将有关车牌重新登记在其名下。
2019年3月,高庭批准其申请,并谕令陆交局将3个车牌重新分配给刘氏。
陆交局不服判决,随后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上诉期间“A9”车牌分配第二人
与此同时,陆交局在2016年,把“A9”车牌重新分配给杨安康。
杨安康当时并不知悉刘氏提出的司法检讨,随后在2021年3月他获准介入陆交局向上诉庭提出的上诉。
上诉庭于2023年1月驳回陆交局的上诉,并谕令将杨安康与刘氏之间针对“A9”车牌的争议发回高庭裁定。
高庭随后裁定刘氏为合法持有人,并依据“无效原则”认为,由于陆交局于2013年取消刘氏“A9”车牌拥有权的决定已被裁定违法并撤销,因此杨安康其后的登记亦属无效。
杨安康随即提出上诉。
上诉庭在裁定中认为,尽管2013年由雪州陆交局代主任(“第一行为人”)作出的取消决定事后被判违法,但在2016年旺沙马朱陆交局主任(“第二行为人”)将“A9”车牌分配予杨安康时,该决定仍然有效并持续存在。
林福龙指出,该代主任在作出分配决定时,有权假定“A9”车牌仍属可用状态。
陆交局须承担2万堂费
“在类似本案情况下,适用‘第二行为人理论’可维护公众对陆交局注册系统的信赖,包括作为第三方的上诉人(杨安康);他并非取消决定的一方,却被旺沙马朱陆交局主任在2016年的分配决定中视为善意购买人。”
上诉庭同时谕令陆交局承担杨安康的2万令吉堂费,但未对刘氏作出任何费用裁定。
杨安康代表律师是拿督马力英迪亚斯、卢显扬及黄明燕(人名皆译音);刘氏代表律师是丹斯里沙菲宜及黄穗华;陆交局则由高级联邦律师莎丽雅代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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