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委会:非煽动仇恨“免责牌” 勿滥用言论自由集会权


(吉隆坡11日讯)“反对非法宗教场所运动”(GARAH)集会行动引发20人被捕,大马人权委员会重申,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权并非“免责牌”,不得被滥用为煽动仇恨与歧视的工具。
该会今日发文告指出,言论自由与和平集会权是联邦宪法保障的基本自由,同时也获国际人权法承认,不过,这些权利并非绝对,且必须在尊重所有人的尊严、平等与权利的前提下负责任地行使,不得被用来宣扬仇恨、种族主义、歧视或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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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会说,和平集会是民主社会中提出关切与倡议改变的合法空间,前提是符合人权原则,包括不歧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尊重多元。
2公约禁煽动歧视
该会指出,国际标准如《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8条文,皆保障宗教信仰与表达权,包括建立及保护宗教场所的权利,同时要求国家防止直接或间接歧视,包括针对宗教身分、对少数族群或族裔造成不成比例影响的行为。
该会强调,虽然言论自由一般受到保障,但若涉及煽动歧视、敌意或暴力的言论,则属国际法所禁止,特别是《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3)条文及第20(2)条文所规定。
在这样的情况下,该会强调,任何涉及仇恨言论、种族主义行为或煽动歧视的指控,都应依法严正处理,并遵循正当程序与相关人权标准。
“宪法自由不能被援引来合理化破坏他人权利、安全与尊严的行为。”
同时,该会指出,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也赋予执法当局,包括警方,在合法、合比例及促进性原则下管理集会的责任,惟任何执法行动都必须建立在明确法律依据上,尊重正当程序,并与当时情况相称。
该会表示,将密切关注这起事件的后续发展,包括执法行动的法律基础与情况,以确保无论是主办单位或执法当局的回应,都符合宪法保障、法治原则、2012年和平集会法令及马来西亚在国际人权框架下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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