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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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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晋15日讯)美里广宁公会永久荣誉会长丹斯里江海清起诉砂拉越会宁同乡会、民都鲁会宁同乡会、美里会宁同乡会、古晋会宁同乡会及林梦会宁同乡会共95名理事诽谤一案,今日在高庭第三庭公开聆讯,双方围绕撤销申请展开陈词,法庭择定6月30日作出裁决。 法庭6月30日裁决 案件涉及双方互提撤销申请,被告一方入禀申请,要求撤销原告所提起的诽谤诉讼, 原告也申请撤销被告所提出的反诉。 今早原告江海清由律师刘宁强代表,5个会宁同乡会的95名理事由律师叶海量及江政贤代表出庭应讯。 根据案情,原告指被告2024年8月发布的澄清文告构成诽谤,遂入禀起诉。被告则提出反诉,指原告曾发布4篇文章,内容含有诽谤性言论,涉及同乡会理事及会员,损害相关人士名誉。 指言论孤立“会宁人”群体 被告方反诉 索赔1千万  亦指有关言论对“会宁人”群体作出负面描述,并质疑同乡会成员身份与组织合法性,因此,以3个不同法律身份提出索偿,索赔金额达1000万令吉。 反诉指出,有关言论虽未点名特定人士,但足以让相关群体被识别,且内容涉及贬损性字眼,并带有呼吁孤立相关群体之意,构成诽谤。此外,被告亦指有关言论对“会宁人”群体作出负面描述,并质疑同乡会成员身份与组织合法性,因此,以3个不同法律身份提出索偿,索赔金额达1000万令吉。 针对反诉,原告入禀申请要求撤销,理由包括有关言论未明确指向特定个人、依法注册社团不具备提起诽谤诉讼的资格,以及反诉涉及重复索偿。 被告申请撤销原告的诽谤诉讼,现进入陈词阶段。法庭听取双方陈词后,择定6月30日就原告撤销反诉申请作出裁决。 根据被告提交的《经修订之联合答辩书及反诉》,被告全面否认原告在诉状中的指控,并援引2012年法庭规则第18条第19项条文,保留申请撤销原告诉状的权利。 被告指出,5个会宁同乡会均为依据1966年社团法令合法注册的组织,其成员行使联邦宪法所赋予的结社自由权利而成立相关团体。 答辩书亦阐明,“会宁人”泛指源自中国四会、广宁及清远三地先辈后裔,自20世纪初在砂拉越定居后形成的群体认同。 被告主张,其发布相关文告属履行法律、社会及道德责任,以澄清历史及组织合法性,避免华社产生混淆与不安,并指有关言论是在具“有限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的情况下作出。 此外,被告强调,涉案“德不配位”等言论属基于事实的评论(fair comment),针对公共利益事项,在无恶意情况下发表,并将援引1957年诽谤法令第8及第9条文作为抗辩。 被告亦否认相关言论出于恶意,并指原告言论具争议性及分化性,已在会宁属群之间引发不安与矛盾,因此有必要作出回应与澄清。 【新闻背景】 砂拉越会宁同乡会、民都鲁会宁同乡会、美里会宁同乡会、古晋会宁同乡会及林梦会宁同乡会于2024年8月27日曾联合发表文告,重申会宁人在砂拉越发展的贡献,强调先贤付出的努力不容被抹煞。 文告指出,江海清早前在一场晚宴上发表“没有广东会宁,为何成立会宁公会”的言论,被指不当,伤害会宁同乡情感与尊严。 文告亦提及,砂拉越会宁同乡会成立于1938年,旨在统筹广宁、四会及清远同乡的共同利益,而非否定相关籍贯背景。 此外,会宁先贤早于1915年在诗巫设立“广和安公所”,并于1954年易名为“广和安慈善社”,长期与同乡会并肩运作,为同乡争取福利与维护权益。 文告亦说,部分人士曾于2008年选举后退出公会,并于2010年另组广宁公会,引发后续争议。有关方面认为,相关言论无助属群团结,反而加剧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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