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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助理

(新加坡23日讯)董事私人助理7年来多次伪造支票,挪用公司逾180万元(新元,下同,折合近553万令吉),用来支付个人开支,甚至资助自己的生意,被判入狱3年又3个月。 ​《联合早报》报导,被告郑美英(61岁,人名译音)共面对158项包括伪造文件和抵触贪污、贩毒和严重罪案(没收利益)法令的控状。 她早前承认其中26项,余项交由法官今日下判时纳入考量。 根据案情,被告案发时是一家公司的董事哈迪的私人助理,她的其中一项职责是以公司名义发出付款凭证和支票给哈迪的兄弟穆兰托,后者也是公司董事。 2010年6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在准备支票时,会在收款人一栏填写“美国运通”或“大华银行卡中心”并提交给哈迪,谎称穆兰托要求通过这两个户头支付款项,实际上并非如此。 除了支票,被告也会准备付款凭证给哈迪,并在详情注明预支给董事,让哈迪签名。 接着,被告会在支票背面填写自己的信用卡号码,把支票存入银行后,将这些款项用于个人开支。 2014年12月左右,被告发现穆兰托注销美国运通和大华银行户头,于是改用可擦式墨水填写支票,在收款人一栏写哈迪和穆兰托担任董事的另一家公司之后,欺骗哈迪签名。 被告也会把哈迪已签署的付款凭证销毁,伪造新的付款凭证,注明款项用来预支给哈迪或穆兰托。   被告过后把收款人名字改为自己担任董事的公司,提取款项后用于家庭开支,以及收购和资助自己的个人生意。 2017年5月,哈迪发现不妥后随即展开内部调查,并在2018年2月13日向警方报案。 被告在2010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共挪用了约187万2585元(约575万2062令吉),她已作出全额赔偿。 控方指出,被告犯案长达7年,涉案金额将近190万元(583万6273令吉),促请法官判她坐牢42个月至48个月。 被告律师求情时表明,被告深感懊悔,并已作出全额赔偿,受害人因此未蒙受任何损失,也表示愿意原谅她。 她是一名单亲母亲,需独力照顾三个孩子,她的公司员工也需要她继续管理公司以维持生计,恳请法官从轻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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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29日讯)律师楼私人助理兼做“特殊中介”,专门为惹上官司的外国客户找狮城人当挂名担保人,每寻得一人可赚至少1000元(新币,下同;约3502令吉)外快,还会一步步教导“工作流程”,事后在法庭外完成“交易”。 《新明日报》报道,42岁被告卡丘艾哈迈德被指和一人达成协议,会豁免对方身为担保人所需负的责任。他是一家律师楼旗下一名律师雷维的兼职私人助理。 根据判词,2017年中,雷维告诉被告,若想赚外快,可以为他的外国客户找狮城担保人,这些外国客户或是本身被控,或是亲友面控。 雷维会先把涉案客户介绍给被告,并提供保释相关的必要信息,以及需要什么形式的担保金。他也会提供担保书(bail bond)、涉案信息等。 被告每“招募”一名狮城担保人,经协商后能赚取至少1000元,双方会在律师楼或新加坡国家法院外“交易”,保释金则是另外支付。收到钱后,被告有权决定他要支付担保人多少酬金。 除了涉案客户给的钱,雷维也会给予一笔酬劳,数额一般上是根据找到的担保人数量而定,介于300元(约1751令吉)至500元(约1050令吉)。 被告负责交代担保人整个保释流程,以及他们所需要背下的资料,以便将涉案客户保释出来。  根据提控的控状案情,2019年11月7日,被告找到一名担人以5000元(约1万7513令吉)保释一名涉案客户,双方此事前并不认识,也没有见过面。 担保人和被告先在法庭外碰面,拿到一张写有涉案客户相关资料的字条再背下,然后在保释中心根据字条上的答案回答一系列问题,并在法官面前签下担保书,结束后在法庭外从被告手中拿到了500元酬劳。 调查披露,该担保人于3月13日与11月4日,也为另两名涉案客户作担保人。 2017年底开始,被告持续犯罪了两年多,直到2020年1月7日才被逮捕,日前被判监6个星期,早前提出上诉。 担保人完成一宗再接一宗 2018年2月下旬或3月上旬,被告还招了一名“助理”为他分摊工作,助理可以从中获得700元(约2451令吉)到750元(约2626令吉)酬劳,这笔钱会和担保人分。 调查显示,被告与助理会与雷维沟通,将所有外国客户的资料都作好记录存档,包括保释金额、控状、客户资料,调查官联络等,好时刻跟进案件进度,担保人一旦完成一起案件,就可担任另一涉案客户的担保人。 案件结案后,法院将保释金退还到担保人的银行账户后, 担保人能获得保释金中的1000元(约3502令吉)至3000元(约1万零507令吉),然后再把剩余的保释金转给被告或助理,后者取走自己应得的酬金后,才将余额还给涉案客户的亲友。 但若有担保人擅自从保释金中取走超过原定的酬金数额,则会被列入“黑名单”,被告和助理会展开“追债”行动。 被充公的保释金 由被告亲友支付 调查揭露,当涉案客户弃保潜逃时,雷维会通知被告,后者随即会联络涉案客户,并让担保人也尝试联系对方。 若48小时内还找不到人,雷维会建议被告和担保人报警,并“教导” 他们应该在报案记录中写什么,包括担保人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来找寻涉案客户,但不果。 担保人在这过程中,无需支付被充公的保释金, 金钱形式的保释金会由涉案客户的亲友支付。 对于非金钱形式的保释金,担保人会申请分期付款,后续则由被告与助理负责,使用所获得的酬金共同支付。 法官斥:衍生的司法后果显著且久远 法官在判词中强调,要正确执行保释机制的首要原则,就是必须严正看待担保人的义务,所以他不认为被告所犯的罪,仅仅是损害了司法权威的声誉,随之衍生的司法后果是显著且久远的。 他认为,针对法院的欺诈行为已经削弱刑事司法系统的完整性,进而侵蚀公众对司法制度的公信力。 担保人的责任应是确保涉案者不会潜逃,然而此案中的行为却违背了这样的宗旨,进而使得该机制变得毫无意义。 律师蓝国庆受访时说,担任担保人的条件包括必须成年并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 是被控之人的亲友,也必须是狮城人或永久居民,以及一名担保人只能为一个被告做担保。 “担保人的责任是确保被控之人按时出庭,如果对方弃保潜逃,担保人必须向法官证明他曾作出的相关努力,法官则会下令他最后被充公多少保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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