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庭驳回公民权申请 非婚生子女 随母国籍


(吉隆坡28日讯)在公民权法改革课题持续引发关注之际,高庭再次裁定,非婚生子女的公民身分依法跟随母亲国籍,而非生父国籍,并驳回一名35岁女子要求确认其马来西亚公民身分的申请。
根据《自由今日大马》的报道,法官拿督诺丽查在其书面判词中说,尽管起诉人出生于彭亨,但她未能符合联邦宪法有关自动取得公民权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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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表示,起诉人无法依据其生父的身分主张公民权,因为没有证据证明其父母在她出生时已合法结婚。
“作为非婚生子女,起诉人的公民身分依法跟随其印尼籍生母。”
鉴此,她裁定起诉人无法自动取得马来西亚公民权。
曾获大马卡 出生证明列非公民
起诉人在诉状中披露,她在14岁时曾获发蓝色大马卡,但却在2022年发现自己的出生证明被注明为“非公民”。
她在诉状中把国民登记局总监、内政部长及马来西亚政府列为第一至第三答辩人。
她要求高庭宣判自己可依法获马来西亚公民权,并宣判其出生证明上的“非公民”注记属于违法的,同时,要求法庭谕令国民登记局发出载明其为公民的新出生证明。
出生时生父为马永久居民
她主张,自己符合联邦宪法第14(1)(b)条款的规定,因她出生于马来西亚且一直处于无国籍状态,而其生父在她出生时为马来西亚永久居民,所以她理应取得公民权。
不过,政府等3造在答辩书中反驳说,起诉人属非婚生子女,所以只适用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三部分的第17条文,即非婚生子女的公民身分应以母亲的国籍为依据。
“起诉人并非无国籍人士,因印尼法律承认印尼籍母亲所生的非婚生子女为印尼公民。”
法官诺丽查指出,起诉人虽符合出生于马来西亚的条件,但未能证明自己出生时不是任何国家的公民,所以不符合宪法规定。
她也驳回起诉人援引联邦宪法第二附表第二部分第2(3)条文的论点。
法官说,该条文仅用于界定一个人何时会被视为已取得外国国籍,并不代表未在出生1年内取得其他国籍者,便可自动取得马来西亚公民权。
“法庭不能为了达到当事人认为法律应有的结果,而改写宪法。”
她补充,法庭的职责并非在宪法中加入新的字句,或作出超越制宪者原意的诠释。
在驳回起诉人的申请后,高庭也谕令她支付5000令吉堂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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