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成全:完善竞争法 应设企业并购监管制



(吉隆坡27日讯)上议员丹斯里卢成全认为,我国至今仍未建立企业并购监管制度(Merger Control Regime),导致竞争法框架仍不完整。
“一个完善的竞争法体系应涵盖3大支柱,即禁止反竞争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企业并购监管。然而,大马至今仍是东盟唯一尚未设立全面企业并购监管制度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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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今日在国会上议院参与《2026年竞争(修正)法案》二读辩论时,要求政府说明未来是否有意将企业并购监管制度纳入该法案修订范围、如何评估长期缺乏有关制度对企业法律确定性、投资者信心,以及确保大型企业并购不会削弱市场竞争所带来的影响。
张菲倩:加强规范数字平台
上议员张菲倩参与辩论时指出,商业竞争已不只是发生在同一条街上的店铺之间,更是存在于人民手中的智能手机里;从电子商务平台、外送平台、电子支付、数字广告到旅游预订平台,已成为进入市场的重要门户。
“对于中小企业而言,数字平台确实带来新市场,但同时也可能形成依赖,因为平台可以单方面决定佣金比例、付款条件、搜索排序、数据使用权限等,因此有必要提高相关透明度。”
她认为,对于在海外运营、但影响大马市场竞争的数字企业,也不能置身监管之外。事实上,该法案已明确规定,凡是在境外进行、但对我国市场竞争产生影响的行为,同样受到法律约束。
黄友凤:须兼顾执法效率与威慑
上议员拿督黄友凤参与辩论时强调,在追求执法效率的同时,也必须确保对反竞争行为的威慑作用不会因此削弱。
“垄断联盟‘卡特尔’(Kartel)案件绝非一般技术性违规,它涉及企业串通定价、瓜分市场或围标串标等行为,真正的受害者是最终必须支付更高价格的消费者,以及失去公平竞争机会的中小微企业。”
她说,“提前和解机制”本身是一项值得肯定的措施,然而它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如何在提高案件处理效率与维持打击“卡特尔”行为的威慑力之间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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