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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8:29pm 21/07/2026

大马律师公会

资讯自由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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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自由法案

律师公会遗憾未达国际标准 资讯法太关注获信息程序

(八打灵再也21日讯)对在本月提呈国会的2026年远未达到国际标准感到遗憾,且强调该法案似乎过于关注获取公共机构所持信息的程序。

律师公会主席阿南德今日发表文告指出,这些程序完全可以透过政府内部指南及标准作业程序落实,无需专门制定一部资讯自由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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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第22条文须删除或修正

他也对该法案第22条文所阐明,“法令内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诠释为联邦宪法第二部分保障的基本自由”内容感到震惊,并形容这是一项倒退条文,意在削弱大马资讯自由法律和权力的进展。

“即使该条文最终获得通过,其合法性也令人质疑;无论如何,它都将削弱资讯自由法案的宗旨、目的及正当性,也与现代资讯自由权的发展趋势背道而驰。

“因此,第22条文必须删除,或作出重大修正,以承认资讯自由属于宪法赋予的权利。”

关注郭清江提媒体头上七把刀

阿南德还说,大马律师公会也关注到世华媒体(马)集团总编辑拿督郭清江所提到,悬在报纸媒体头上的“七把刀”,即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1984年印刷及出版法令、1948年煽动法令、1957年诽谤法令、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刑事法典相关条文,以及2026年网络罪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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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如郭清江所言,上述法令的累积效应,意味着记者必须在这些限制性法律框架内行事,以避免遭调查、起诉或承担其他法律后果。”

他指出,律师公会呼吁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针对6件事采取紧急行动,即资讯自由法案未能承认联邦法院在西华拉沙案中确立的宪法资讯权,因此该法案第22条文必须明确承认这项宪法权利。

他说,国会特委会也需修正第6条文,删除所有对申请人资格的不必要限制,因根据该法案,不符合第6(1)(a)至(c)条文规定的大马人,需证明自己拥有“适当且具体的利益”,以及已因公共机关行为而“受到损害”,但法案并未定义这些用语,这些含糊且不必要的门槛,与资讯自由原则相悖。

法案须纳入损害测试

他指出,法案必须纳入“损害测试”,要求公务员在拒绝公开资料前,衡量公开资料可能造成的损害是否大于公开所带来的公共利益,并规定所有拒绝申请的决定都必须附上书面理由。

“法案第12条内容过长且排除范围过广,应予收窄,使其严格符合《联邦宪法》第10(2)(a)条所允许的限制。目前法案所设的大量豁免、欠缺第21条规定的主动公开义务,以及继续给予官方机密保护,将严重限制公众获取资讯,导致真正能够公开的资料非常有限。”

阿德南指出,基于过于严厉,法案第18(1)(c)条针对滥用资讯、提供虚假资料及阻碍资料公开的行为,规定最高罚款10万令吉、最高监禁5年或两者兼施,应予删除。

最后,则是第13至17条文,将监督职权交由“监察使”负责,因此该法案需设立一个独立监督机构,赋予其具有约束力的裁决权、查阅档案及强制公开资料的权力,并确保其任命及财政来源不受外界干预。

延伸阅读:

郭清江.总编辑头上增添第七把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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