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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03pm 13/07/2026

赛沙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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赛沙迪案终极裁决 |【视频】法官:控方无法证明刑事失信 4项控状均不成立

赛沙迪案终极裁决|视频|仄莫哈末鲁兹玛:控方无法证明刑事失信 4项控状均不成立
邦法院维持上诉庭此前推翻4项罪名定罪及刑罚的裁决,赛沙迪(中)无罪释放。(蔡伟传摄)

(布城13日讯)联邦法院法官拿督仄莫哈末鲁兹玛指出,控方未能证明时任土团党青年团副财政拉菲克哈金涉及刑事失信罪,因此无法证明涉及教唆刑事失信罪。

他表示,上诉庭裁定赛沙迪第一项控状(教唆刑事失信罪)不成立,并不存在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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仄莫哈末鲁兹玛在宣读判决摘要时指出,教唆罪的成立,必须先证明主要犯罪者确实触犯罪行。

他说,赛沙迪面对的第一项控状,是被控教唆拉菲克哈金挪用土团党青年团100万令吉资金,构成刑事失信罪。

“然而,在没有证明主要犯罪者已经触犯刑事失信罪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赛沙迪作为教唆者涉及该罪。”

仄莫哈末鲁兹玛指出,控方认为赛沙迪在指示拉菲克提取100万令吉前后,以及在反贪会调查后及被撤销土团党青年团会员资格后的一系列行为,显示其具有犯罪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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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他认为,上诉庭在审视相关证据后,并没有错误。

他指出,上诉庭正确关注的重点,是拉菲克提款100万令吉的行为,是否符合刑事失信罪的构成元素。

仄莫哈末鲁兹玛也认同上诉庭对于土团党党章第24.8条文的解释。

他说,该条文规定超过50万令吉的支出须获得批准,但有关规定属于政党内部规则,并非法律。

他指出,违反党章规定最多可能导致党内纪律处分,除非有关行为同时构成法律下的犯罪,例如偷窃、贿赂或刑事失信。

他认为,不能把违反党章规定直接扩大解释为刑事失信行为。

此外,针对第二项控状,即涉及12万令吉不诚实挪用财物罪,鲁兹玛指出,控方必须证明有关款项属于他人,而非赛沙迪本人。

他说,刑事法典第403条文的重要元素,是被告必须挪用属于他人的财物。

他指出,控方指称12万令吉属于土团党青年团,但未能提出足够证据证明该款项属于土团党青年团。

仄莫哈末鲁兹玛进一步指出,第三及第四项洗黑钱控状,是建立在第二项刑事法典第403条文(不诚实挪用财物)控状之上。

“由于控方无法证明不诚实挪用财物罪成立,因此两项洗黑钱控状也无法维持。”

他说,上诉庭裁定控方无法证明不诚实挪用财物罪成立,因此推翻洗黑钱罪名,并不存在错误。

第一项控状指赛沙迪于2020年3月6日,在吉隆坡中环车站的联昌银行大厦,教唆时任土团党青年团副财政拉菲克哈金,挪用受托管理的100万令吉青年团资金,构成刑事失信罪,因此被控抵触刑事法典第406条文,并与第109条文同读(教唆刑事失信罪)。一旦罪成,可被判处不超过10年监禁、鞭笞及罚款。

第二项控状指赛沙迪挪用属于土团党青年团的12万令吉资金作为个人用途,该资金由拉菲克哈金于2018年4月8日至21日期间通过马来亚银行提款,抵触刑事法典403条文(不诚实挪用财物),罪成可判最少6个月及最高监禁5年、鞭笞及罚款。

第三和第四项控状是洗黑钱罪,控状指赛沙迪分别把5万令吉从其马来亚银行户头转入其土著信托基金户头,这些资金是非法活动所得。他被控于2018年6月16和19日,在柔佛新山柏伶花园洗黑钱,抵触2001年反洗黑钱、反恐融资及非法活动收益法令第4 (1)(b)条文,即获取、接收、持有、隐藏、转移、更改、交换、携带、处置或使用非法活动所得或犯罪工具,罪成可判处最高15年监禁及非法所得金额的5倍罚款。

赛沙迪案终极裁决|视频|仄莫哈末鲁兹玛:控方无法证明刑事失信 4项控状均不成立
联邦法院法官拿督仄莫哈末鲁兹玛(档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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