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维持油气欺诈案判决 富达2前董事须赔8464万


(布城7日讯)上诉庭今日维持高庭裁决,谕令两名富达(Protasco)公司前董事就一项涉及2700万美元(约1亿零994万令吉)的印尼石油及天然气投资欺诈案,赔偿富达8464万令吉。
根据《自由今日大马》的报道,由拿督拉温德兰为首的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定,上诉庭没有理由推翻高庭较前的裁决,并认同被告郑博毅及黄国安已违反董事职责,以欺诈手段诱使富达作出有关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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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庭早前裁定,两人隐瞒自己对交易涉及公司的实益拥有权,并把富达支付的2700万美元,透过由他们控制的公司进行转移。
不过,高庭当时拒绝批准富达要求的惩戒性赔偿及加重赔偿,富达已就这项裁决提出上诉。
法官:高庭审讯没不公
法官拉温德兰在发表长达38页的书面判词中指出,上诉人声称审讯不公平,因为主审法官仅先口头简要说明判决理由,在两个月后才发出完整书面判词,但上诉庭并不接受有关主张。
他说,在有关情况下,并不存在违反自然公义原则或未给予各方公平审讯的情况。
上诉庭也驳回上诉人主张高庭的11页口头判词属于最终判决的论点,并裁定高庭的口头判词仅属概括性理由,其后的196页书面判词才是完整裁决。
本案源于富达投资印尼PT Anglo Slavic Indonesia公司,该公司持有印尼亚齐一个油气特许经营项目的权益。
富达声称,该公司是在被告知该项目可获长期延长生产权,以及另一家印尼公司的股份可作为充足担保的情况下,才决定作出有关投资。
高庭裁定,郑博毅及黄国安实际秘密控制PT Anglo Slavic Utama、PT Anglo Slavic Indonesia及数家相关公司,却在担任富达董事期间没有申报相关利益,并导致富达支付的2700万美元,经由他们控制的公司转移。
驳回富达反上诉
上诉庭今日驳回了富达提出的反上诉,维持高庭拒绝颁发惩戒性赔偿及加重赔偿的裁决。(以上人名皆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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