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庭推翻高庭裁决 涉毒男囚11年无罪释放


(布城2日讯)一名在2015年因涉嫌贩运逾51公斤冰毒而被逮捕的男子,高庭在2019年改以拥毒罪相关条文定罪及量刑,判处他监禁23年,但在案发近11年后,他成功上诉,获无罪释放。
上诉庭三司一致裁定,高庭审讯过程中出现多项法律错误,包括控方未传召关键证人以及错误引用法定推定等等,因此推翻高庭作出的罪成判决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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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名男子是61岁的上诉人张耀才(译音)。他当年被控两项贩毒罪,涉嫌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起初,上诉人曾与另2人一同被控,即李元昌(译音)及潘添龙(译音)。案件经过完整审讯后,高庭裁定3人罪名成立,并将原本控状改为依据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的拥毒罪,并根据相同法令第32A(2)条文判刑。
指错误引导致司法不公
在高庭的上述裁决后,李元昌及潘添龙向上诉庭提出上诉。
2022年6月20日,上诉庭推翻了高庭原有的定罪及刑罚,裁定两人无罪释放。随着上述进展,上诉人随后针对高庭在2019年4月26日的罪成判决,向上诉庭申请逾期提交上诉通知书。高庭当年判处上诉人两项罪名各监禁12年以及23年,刑期自2015年8月31日被逮捕之日起计算。由于两项刑期同时执行,因此上诉人需服刑23年。
上诉庭于2025年5月5日批准上诉人提交的上诉通知书,并由拿督阿兹曼、拿督阿末费鲁兹以及拿督哈雅都阿克玛组成的上诉庭三司审理其上诉。
三司在裁决中指出,在刑事案中,举证责任始终由控方承担,被告享有无罪推定,仅需在控方案件基础上挑出合理疑点。
三司表示,高庭错误将证明邱肃金(译音)及崔氏(译音)存在的举证责任加诸于上诉人身上。
“我们认为,此举属于错误引导,并已导致司法不公。”
当清洁工不知是毒厂
根据判词,上诉人自2015年5月起认识邱肃金,对方是其食肆的常客之一。
在双方的交谈中,上诉人曾向邱肃金透露,其生意情况日渐下滑,并表示希望寻找其他兼职工作,以维持生活开销。
邱肃金告诉上诉人,其雇主崔氏(译音)在雪邦有一个新的化学加工项目,并提供上诉人一份清洁工作。
上诉人声称,他只是受雇在该案发单位任清洁工,每月薪资为1000令吉,并不知道该单位被用作毒品加工用途。
三司在裁决中指出,控方未能传召崔氏及邱肃金出庭供证,已在举证中造成重大事实漏洞。
“有鉴于此,仅凭这一点,已可推翻高庭作出的定罪裁决。”
根据上诉人律师的陈词,查案官(第5名控方证人)未对崔氏及邱肃金进行调查,尽管第9名控方证人(房屋中介)已确认,邱肃金是根据崔氏的指示租用该案发单位。
此外,三司认为,高庭未能全面评估上诉人的证据,并在认定上诉人对毒品具有知情方面出现错误。
“此案事实清楚,在突击行动过程中,上诉人并未尝试逃跑。案中并无任何证据显示上诉人未逃跑是因为已被包围或无法脱身。”
在此情况下,三司认为,上诉人在突击时未逃跑的行为,与其辩护版本相一致且具合理性,即其对毒品的存在并不知情。
“推定叠推定”定罪
此外,三司表示,高庭在审讯过程中错误引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7条文的法定推定机制,在同时援引多项推定情况下作出定罪判断,形成“推定叠推定”的情况。
三司最终裁定,高庭错误适用法律推定及举证原则已构成司法不公,因此,上诉庭批准上诉,推翻高庭作出的罪成及刑罚裁决。
根据案情,2015年8月31日下午2时,第4名控方证人莫哈末胡斯尼助理警监接获情报指双溪比力一处住宅涉嫌毒品加工与分销。
警方随后展开突击,并于当日下午5时抵达现场。观察约30分钟后,警方发现两名同案被告(李元昌及潘添龙)从屋内搬出装有液体的塑料桶,并置于屋外。
随后,张耀才从屋内走出,并疑似指示两人将塑料桶搬入一辆本田CRV轿车内。两名同案被告随后将塑料桶搬入车尾厢,而张耀才则进入驾驶座。
警方随后展开逮捕行动,现场逮捕两名同案被告,并在车内逮捕张耀才,同时从其裤袋起获6把钥匙。
警方使用相关钥匙进入住宅,并在屋内及车内发现多个塑料桶及疑似毒品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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