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站尾随紧盯还说“我喜欢你”!男子被判性骚遭罚RM2500



(台北27日讯)对陌生人表白也有罪?台中丰原区一名男子因在巴士车站长期盯着一名陌生女子,甚至走近小声告白“我喜欢你”,吓得对方报警;男子随后被依违反《性骚扰防治法》重罚2万元台币(约2566令吉),他不服提起诉讼,结果被法官驳回并认定:这就是性骚扰!
根据判决书指出,2024年9月9日下午5时许,女子小美(化名)在台中丰原区中正路公车站牌前等候公车时,被站在附近的廖姓男子不断注视。
ADVERTISEMENT
随后廖男靠近小美,并对小声地说“我喜欢你”等语,让小美觉得害怕及不舒服,决定前往警局提出性骚扰申诉。
根据《三立新闻网》报道,台中市府性骚扰防治审议会调查小组启动调查程序,认定本件性骚事件成立,依《性骚扰防治法》第2条第1项第1款规定,裁罚廖男2万元罚锾。
不过,廖男为此感到不服,提起诉愿但遭到驳回,于是再提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期间,廖男主张自己从事回收工作,在公车站附近徘徊是为了捡拾他人留下的物品或残余食物,虽然他欣赏小美这类乖巧女孩,但没有靠近对方讲话,请求撤销原处分。
小美则表示,她不认识廖男,也没有恶意陷害对方动机,之前等巴士时就发现对方总在车站附近徘徊,还会故意走到附近与她对视,被告白后她立刻传讯息给母亲抱怨,并报警处理。
另外,小美也提出监视器佐证,表示廖男原本站在座位后方的骑楼区盯着自己,接着走到右前方的变电箱旁边,又走到座位区对自己告白,她因感觉不舒服,立刻离开座位区。
法官认为《性骚扰防治法》规定,是以“损害他人人格尊严”、“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敌意或冒犯”等主观因素为构成要件,其中包括跟踪、观察,或不受欢迎之追求,而违反他人意愿等行为。
法官勘验双方证词及相关监视器画面后,认定廖男确实有不断注视小美及告白行为,确实造成小美心生畏惧及影响正常生活,认定性骚扰行为属实,裁罚无误,驳回廖男诉愿,全案仍可上诉。
ADVERTISEMENT
热门新闻
百格视频
ADVERTISEMEN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