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落实律检分权司法改革 审查机制须有实质监督


(吉隆坡26日讯)律检职权分权法案持续引发争议,安盛专案警告,若政府未建立真正具透明度及实质监督作用的国会审查机制,改革恐怕只是把原本集中于首相手中的委任权,转移至另一个缺乏问责的机制,无法实现真正的司法改革。
该组织今日发文告呼吁朝野国会议员,在审议2026年联邦宪法(修正)(2号)法案时,确保法案纳入透明且具实质意义的国会审查程序,以审核检察司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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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指出,这项历史性改革的成败,不只在于律政司与检察司职权是否分立,更取决于检察司如何产生。
检察司委任现3大缺陷
安盛专案表示,外界普遍认为问题源于检察司属政治委任,所以应完全取消政治角色,但真正的问题并非政治委任本身,而是制度存在3大结构性缺陷,即首相垄断委任权、委任过程完全不公开,以及缺乏具公信力及明确标准的遴选程序。
文告认为,改革应改善政治问责,而不是完全消除政治问责。
“若没有任何民选机构参与检察司委任,人民将无法追问某人为何获选,也没有人需为有关决定向选民负责。”
外界无法检视成制度缺陷
该组织指出,目前法案最大的疑问,不只是首相或内阁是否退出委任程序,而是修正案是否真正消除上述制度缺陷,抑或只是把原本首相的酌情权,转移至国家元首及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JLSC)手中,而两者的决策同样缺乏透明,也无法接受外界检视。
该组织认为,若国会未能发挥真正制衡作用,改革可能适得其反。
安盛专案指出,大马可参考加拿大及肯尼亚的制度,建立多层次、公开透明的委任程序,把决策权分散至不同机构,以确保检察司保持独立,避免行政权干预。
文告指出,加拿大由涵盖所有国会政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遴选委员会,从多名候选人中筛选3人,再交由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批准或否决律政司提名的人选。
至于肯尼亚,则由总统成立跨机构遴选小组公开招聘及面试,向总统提呈3名候选人,再由总统提名,最后交由国会批准。
文告指出,两国皆要求候选人至少拥有10年法律执业经验,并采用不可续任的固定任期,加拿大为7年,肯尼亚则为8年,以保障独立性。
建议设4步骤委任制度
安盛专案建议,大马可建立4步骤委任制度:
* 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遴选及提名检察司候选人;
* 由跨党派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审查候选人资格及适任性,并提出建议,再由国会下议院通过决议;
* 司法与法律服务委员会把下议院建议提呈国家元首;
* 最后由国家元首正式委任检察司。
该组织强调,目前法案只赋予国会提出意见的权力,却没有规定须由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审查候选人,也毋须正式提呈建议,更没有要求公开候选人姓名。
文告指出,若仅以闭门方式向国会通报人选,国会监督将沦为“打勾式程序”,而非真正的监督机制,也违背改革追求透明的宗旨。
鉴此,该组织呼吁政府在法案进入辩论及表决前,补强上述缺失,确保检察司委任制度真正建立在透明、问责及具公信力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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