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保释再遭驳 涉毒趴案6外籍 续还押


(吉隆坡25日讯)于上月发生的毒趴暴毙案中,6名遭推事庭拒绝保释的外籍男子,在高庭此前驳回他们就推事庭拒绝保释所提出的检讨申请后,他们向高庭提出新的保释申请,惟高庭今日认为有关申请只是另一项变相提出的检讨申请,因此驳回他们的申请,6人须继续还押候审。
这6名男子是来自新加坡的苏凯逸(34岁)和杨伟胜(37岁)、香港的林宏良(30岁)、印尼的亨利古拉万(28岁)、中国的陈伟(41岁)以及越南的陈光何(26岁);姓名皆为译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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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们透过代表律师,根据刑事程序法典388条文,在6月17日入禀高庭,申请保释。
在刑事程序法典388条文下,即使涉及不可保释罪行,被告仍可在特定情况下获准保释,相关决定由法庭酌情裁量。
酒店房内被发现共同拥毒
上述6名男子面对2项控状,他们被指于2026年5月24日凌晨约4时,在隆市某酒店房间内,被发现共同持有约1.5克K他命及约0.7克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
他们因此抵触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12(2)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12(3)条文下被判刑,同时与刑事法典第34条文同读。
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兼施。
在今日的庭审中,高庭法官努鲁胡达指出,法庭已审阅这6名男子所提交的申请书、拟担任担保人的宣誓书,以及控方提出的反对理由。
她说,法庭也注意到,这6人此前已针对推事庭拒绝保释的裁决,申请检讨该裁决,但被高庭驳回。
法官:文件与遭驳申请性质相同
“法庭审阅本次申请后发现,他们所提交的紧急证明书及申请文件,实际上与此前遭驳回的申请性质相同。”
她表示,若欲再次提出申请,就必须提出全新及明确的理由,而非重复此前已被裁定的事项。
此外,努鲁胡达指出,上述宣誓书内容指这6名男子的住址是在大马的住址,是担保人的住所,且注明若有更改,他们将通知有关当局。
若担保人换址或难追查6人下落
然而,努鲁胡达认为,一旦担保人更换住址,执法单位将面对追查这6名男子下落的困难。
她认为,控方昨日已经表明反对上述6人的申请,而他们此次提出的申请本质上仍是在寻求检讨推事庭拒绝保释的决定,非提出全新的保释申请,因此构成滥用司法程序。
“鉴于此前已有高庭驳回类似申请,因此本法庭驳回此申请。”
这6名男子的代表律师阿娜苏哈在休庭后证实,其当事人此前已就推事庭拒绝保释的裁决,根据刑事程序法典323条文向高庭提出检讨申请,但已在6月11日被高庭法官阿斯兰通过书面形式驳回。
在刑事程序法典第323条文下,高庭有权调取下级法庭的案件记录,以供检讨之用。
此案源于一名31岁本地男子于上月疑参与毒趴后吸毒过量身亡。警方随后根据情报突击吉隆坡一家酒店,逮捕8名男子,并起获少量K他命及摇头丸。
警方其后针对案件展开4次突击行动,共逮捕51名男子,并起获总值10万3070令吉的各类毒品,包括1.15公斤冰毒液、284克冰毒粉、8.56克摇头丸、8.7克摇头丸粉末及11.61克K他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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