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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07pm 25/06/2026

C4

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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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许发表意见算什么监督?” C4揪出分拆律检修宪“可”字漏洞 忧检察官独立性名存实亡

(吉隆坡25日讯))警告,政府提出分拆律检职权的修宪建议,仍未真正解决检察司独立性的核心问题,并强调国会必须实际参与检察司的一切任命与免职程序,而非仅止于发表意见。

C4今日发文告说,改革必须达到最高标准,确保制度真正强化司法独立,而非令良政倒退,并促请政府在作出重大修订前,不应草率通过有关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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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指出,目前律政司同时兼任检察司,既负责向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意见,又掌控刑事检控权,当行政部门成员涉及刑事案件时,容易产生利益冲突,削弱制衡机制,所以两个职位应由不同人士担任。

C4认为,鉴于检察司肩负维护司法公正及追究刑事责任的重要公共职能,其任命、免职、纪律处分及履职监督,都必须由国会行使实质监督权,而非仅赋予形式上的咨询角色。

文告指出,根据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PSSC)提出的修正案,检察司将不再由首相建议委任,而是由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JLSC)向国家元首提呈候选人。

不过,C4认为,这项安排仍未摆脱行政权影响,因为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大多数成员仍由行政体系委任,行政部门仍掌握过大的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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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告指出,根据修正案第145A(18)条文,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仅须将推荐人选告知国会,而国会也只能就委员会所鉴定的人选名单“提出意见”。

C4认为,条文并未规定任何单位必须采纳国会的意见或反对立场,也没有要求司法及法律服务委员会在作出最终决定前考虑国会的建议。

此外,条文使用“可”(may)字眼,意味国会是否参与提供意见也非强制性,使国会沦为旁观者,而非真正参与检察司的委任程序。

C4建议,在向国家元首建议委任检察司前,所有候选人名单应先提交国会审查,并由国会特别遴选委员会进行背景调查、资格审核及必要时面试。

文告表示,有关委员会完成审查后,应将报告及建议提呈下议院辩论,最后再由相关单位仅根据国会推荐的一名候选人,向国家元首提出委任建议。

C4指出,虽然政府有意推动律政司与检察司分权改革值得肯定,但现有修正案仍未充分保障检察司的制度独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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