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组织:拟资讯自由法 确保人权为基础框架


(八打灵再也23日讯)国内多个公民社会组织联合呼吁政府,在制定《资讯自由法》时,必须确保法案具备有效且以权利为基础的框架,并将获取资讯视为人民的基本权利,而非政府赋予的特权。
助揭露贪污加强政府问责
由反贪污与朋党主义中心(C4)、独立新闻中心(CIJ)和人权组织ARTICLE 19等58个组织和59位人士共同签署的联合声明指出,《资讯自由法》的制定不仅有助于揭露贪污和加强政府问责,更是保障民主制度正常运作的重要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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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指出,《联邦宪法》第10(1)(a)条保障言论与表达自由,而有意义的表达必须建立在获取公共资讯的基础上。若人民无法取得涉及公共事务的重要资讯,便难以形成独立观点、有效表达意见及参与民主治理。
不应给部门整体豁免
为此,联署团体提出多项不可妥协的原则,包括所有由政府持有的资讯应被视为公众财产并自动公开;申请人不应被要求说明索取资讯的理由;所有拒绝公开资讯的理由必须明确且受到公共利益测试及损害测试约束;以及政府应同步检讨《1972年官方机密法令》、《刑事法典》第203A条文及《2010年个人资料保护法令》等相关法律,以确保与资讯自由制度协调一致。
声明也强调,联邦《资讯自由法》必须适用于所有联邦政府部门、机构及法定机构,不应给予任何部门整体豁免,所有限制公开资讯的决定应依据资讯本身性质及潜在损害,而非持有资讯的机构身分。
要求成立独立监管机构
此外,联署团体要求成立独立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法令执行、处理资讯申请争议,并有权对政府部门拒绝公开资讯的决定进行全面审查。该机构也必须拥有不受其他保密法律限制的调查权限,以确保资讯自由制度能够有效运作。
他们也呼吁政府建立主动公开机制,定期发布及更新公共资讯,让民众无需通过正式申请程序即可获取大部分政府资讯,并将资讯自由申请作为最后手段,而非主要渠道。
声明指出,政府不能再维持“默认保密”及“政府最清楚什么对人民最好”的思维模式,而应以更开放、透明及负责任的治理文化取而代之。
联署团体认为,当前国会会议为政府落实改革承诺提供契机,昌明政府应通过制定真正赋权人民的《资讯自由法》,建立一个承认获取资讯是基本权利的制度框架,从而提升公众对政府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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