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镇东:纳税者权益获保障 “先缴税后上诉非惩罚”


(吉隆坡22日讯)财政部副部长刘镇东强调,《1967年所得税法令》第103条文所阐明的“先缴税、后上诉”,原则并非带有惩罚性质,而是旨在确保国家税收能有序征收以资助发展,同时保障按时纳税者的公平权益。
他说,外界认为该条文赋予内陆税收局过大权力,或对纳税人施加不合理压力的看法并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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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准时缴税仍享上诉权
刘镇东在国会下议院特别会议中指出,该条文涵盖缴税到期日、10%逾期罚款及额外5%附加罚款,自1968年起便已生效,属于国际通行税务原则,且已获得上诉庭和联邦法院的判决支持。
他强调,无论上诉程序是否仍在进行,纳税人皆须在规定期限内缴清税务评估款项,但其缴税后的法定上诉权利仍受充分保障。
他透露,该原则配合了分期付款、退税及利息支付机制共同运作,确保多缴税款能退还予合资格者。
“若缺乏此机制,部分人士可能会滥用上诉程序,以拖延缴税为目的。”
去年上诉个案不足0.01%
数据显示,当局在2025年共收到612万2290份所得税申报表,其中仅有606宗上诉个案,占总申报数不足0.01%。
他说,在这些个案中,148宗通过税务争议解决部门程序处理,另458宗提交予所得税特别委员审理。
刘镇东也提醒纳税人,应及时更新在内陆税收局登记的地址资料,以确保税务评估通知能够正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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