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男虐狗各罚3万 法官:若无法缴付监半年


(布城11日讯)槟城高庭维持两名男子虐打一只狗的罪成裁决,不过两人原本各5万令吉罚款减至3万令吉,若无法缴付罚款,则以6个月监禁替代。
根据高庭法官锺有财于6月6日的书面判词,他宣判驳回现年56岁的渔夫罗斯里玛津及52岁的巴士司机苏海里哈伦对于罪成一案提出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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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原审法庭的定罪是基于可采纳的直接证据及妥善接纳的视频证据,因此维持有关裁决。
原判5万减至3万
不过,他批准两人针对刑罚提出的上诉,将地庭原先判处的各5万令吉罚款(若无法缴付则监禁12个月),改为各罚款3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则监禁6个月。
锺有财在判词中强调,法庭必须向公众传达明确且毫不含糊的信息,即《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1)条文必须受到严肃对待,因为有关条文除了具有惩罚作用,也肩负阻吓及教育公众的重要功能。
“本庭认为,本案适当的刑罚是罚款。因此,判处每名上诉人罚款3万令吉;若无法缴付,则监禁6个月。”
根据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第29(1)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罚款不少于2万令吉、不超过10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3年,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两人于2023年7月8日晚上8时30分,在槟城峇都茅甘榜直落登布雅虐打一只狗。地庭在去年7月31日完成审讯后裁定两人罪名成立。
两名上诉人辩称,警方调查过程违反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的规定,因为只有获委任的动物福利官员才有权调查相关罪行,因此原审法官在事实及法律上均出现错误。
不过,高庭认为,虽然法令确实赋予动物福利官员调查权力,但并未排除警方依据刑事程序法典及1967年警察法令所拥有的一般调查权。
锺有财指出,2015年动物福利法令并无任何条文限制警方处理该法令下的案件,因此驳回有关上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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