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索赔须缴税”不属保单条款 豪车车主获判赔122万


(吉隆坡29日讯)一辆保时捷在发生事故后被鉴定为“已无经济维修价值”,车主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事后却附加须缴付车辆关税的条件,高庭裁定有关条件并非保险合约的一部分,谕令保险公司向车主支付逾122万令吉赔偿金及相关费用。
高庭法官梁伟鸿(译音)裁定,答辩方太平洋与东方保险公司须向起诉人拿汀赖良萍(译音)支付122万5000令吉赔偿金、150令吉拖车费、1万3317令吉80仙仓储及相关费用,以及5000令吉额外拖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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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须向起诉人支付利息
高庭也谕令该保险公司向起诉人支付利息,按年利率5%计息,从起诉入禀日算起,直到全额清偿判决款项为止。
该保险公司也须支付起诉人5万令吉堂费。
《新海峡时报》报道,法官在5月14日的书面判词中指出,该保险公司是在有关车辆发生事故,并被鉴定为“已无经济维修价值”后,才附加车主须先缴清车辆关税,方可获得保险赔偿的条件。
该辆车牌号码为KV6828E,是根据浮罗交怡免税制度注册的保时捷911 GT3 RS,由答辩方承保125万令吉。
车被鉴定“已无经济维修价值”
依据保单条款,若车辆被鉴定为“已无经济维修价值”,保险公司须按照保险价值向车主赔偿。
该车辆于2022年10月7日发生事故后,被鉴定为“已无经济维修价值”。同年12月,该公司在扣除保单规定的2万5000令吉自付额后,献议赔偿122万5000令吉。
不过,保险公司随后于2023年6月通过律师提出第二次赔偿方案,附加条件要求起诉人先行缴付关税,或允许保险公司从赔偿金中扣除有关金额。
起诉人拒绝有关条件,并入禀法庭起诉保险公司。
法官:保险公司恶意提条件
法官指出,保险公司要求起诉人先缴清关税,并非保险合约的一部分,并认为保险公司出于恶意提出相关条件,形容相关条件具误导性。
法官表示,保险公司最初提出赔偿方案时,并没有提出起诉人违反任何保单条款的问题,没有提出起诉人隐瞒资料的问题,亦没有将缴清关税列为赔偿的事先条件。
法官也驳回保险公司提出的抗辩,即起诉人以虚假的浮罗交怡地址取得车辆关税豁免。
他认为,有关抗辩毫无根据,因为浮罗交怡县土地局助理法律官证实,有关地址确实存在,且陆路交通局及关税局接受该车辆的注册地址,未曾对起诉人展开调查或提控行动。
他指出,保险公司也从未依据合约法令第19条,以不实陈述为理由,撤销相关保险保单。
该保险公司已于4月18日向上诉庭入禀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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