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年前大学生贩毒案| 联邦法院批准上诉 男子改拥毒监12年10鞭



(布城20日讯)一名男子于6年前在贩毒罪名下被法庭判处监禁30年及鞭笞12下,联邦法院三司今日一致批准其上诉,改判他在拥毒罪名下,监禁12年及鞭笞10下。
以拿督罗查丽雅为首的联邦法院三司,在聆听了上诉人诺阿里夫的代表律师以及答辩人(控方)的陈词后,作出上述裁决。另二司为拿督李瑞成和拿督拉温德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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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发时,上诉人年仅22岁,是雪州某大学修读经济能源系的学生。控状指他于2020年9月2日下午约5时30分,在芙蓉新城某商场停车场,被发现贩卖危险毒品大麻,重达1900.9克,触犯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9B(1)(a)条文,并可在相同法令第39B(2)条文下被判刑,一旦罪成,可被判绞刑,或终身监禁。
不能仅凭“推定知情”定罪
罗查丽雅在裁决中指出,此上诉具有合理依据,不能仅凭“实际知情”与“推定知情”裁定上诉人有罪。
她说,三司批准此上诉,裁定上诉人在拥毒罪名下,监禁12年及鞭笞10下。
较早前,上诉人的代表律师拿督郑宝德陈词时主张,高庭法官在裁决时错误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7(d)条文,同时又依赖“实际知情”与“推定知情”来裁定上诉人有罪,导致裁决存在法律错误。
他指出,高庭此前已裁定上诉人罪名成立,上诉庭随后维持原判,因此案件如今上诉至联邦法院。
他表示,从高庭判词可见,法官援引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7(d)条文,认定对车内毒品拥有控制、保管及知情,并依据遥控车钥匙及车辆注册资料,裁定上诉人是涉案车辆车主,进而推定上诉人持有车内的大麻。
“高庭法官随后又通过‘推论’方式认定上诉人实际知晓车内藏有大麻。”
郑宝德引述判例指出,执法人员打开车门后闻到浓烈大麻气味,而毒品位置靠近司机座位,因此法官认为上诉人“不可能没有察觉”。
他说,这显示法官一方面依赖法定推定,另一方面又通过事实推论认定上诉人实际知情,两种方式不能同时并用,因此属于法律错误。
他也主张,高庭法官错误援引第37(d)条文,因为涉案车辆本身并不能被视为“任何装有危险毒品的物品”。
他说,高庭判词清楚显示,控方是依据车内发现大麻,以及上诉人拥有车辆控制权和车钥匙,来推定上诉人持有毒品。
不过,他认为,第37(d)条文原意并不适用于整辆汽车,因此法官援引该条文并不恰当。
“基于上述理由,我们要求联邦法院撤销原有定罪与刑罚,并改判为较轻的拥毒罪名。”
上诉人的代表律师还包括茜蒂苏迈雅、纪伟伦以及余根有。
涉案毒品重达1900克
另一方面,代表控方陈词的阿兰苏曼比莱副检察司指出,高庭的刑罚合理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没有任何理由让联邦法院介入。
他说,高庭此前已判处上诉人从被捕日算起监禁30年及鞭笞12下,而上诉庭随后也维持原判,显示有关刑罚处于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他指出,涉案毒品为重达1900.9克的大麻,并非小数量,因此公共利益、阻吓作用以及毒品流通所带来的社会危害,必须被重点考量。
“上诉人并未证明高庭在量刑过程中出现任何原则性错误,也没有显示法庭忽略任何重要因素,或错误考虑不相关因素。
“因此,控方认为,联邦法院没有依据介入一项已获上诉庭确认的刑罚。”
阿兰苏曼比莱进一步指出,法庭认定上诉人对毒品拥有保管、控制及知情权,是建立在稳固事实基础之上,而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第37(d)条文的适用,也完全符合法律。
“案件并不存在任何‘错误引导’或‘明显错误裁决’的情况,因此不足以让联邦法院推翻原判。”
他说,上诉人所面对的30年监禁及12下鞭刑,不仅合法,也属适当,不应受到干预。
“因此,控方请求联邦法院驳回此上诉,并维持高庭及上诉庭此前所作出的定罪与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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