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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11:32am 06/05/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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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槟城海底隧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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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冠英槟城海底隧道案

林冠英槟城海底隧道案 法官:确保符反贪法令 准改控状删“收取”字眼

林冠英槟城海底隧道案 地庭批准修改控状 删除“收取”字眼
林冠英于周三为案件出庭面审。(谭湘璇摄)

(吉隆坡6日讯)槟州前首席部长林冠英涉及的槟城海底隧道计划案,批准控方所提出的修改控状申请,删除第一项控状中“收取”的字眼。

此案于今日续审。承审法官阿祖拉在裁决中指出,此项修改是必要的,以确保控状符合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条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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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不会对任何一方不公

她说,尽管该申请是在控方举证阶段的后期才提出,但法庭认为,这不会对案件造成不利影响,也不会对任何一方造成不公。

“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62条文,各方均有权在控状修改后,申请重新传召任何相关证人供证。”

阿祖拉指出,因此,法庭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158条文,批准控方提出的修改控状申请。

在法庭批准修改控状后,通译员向林冠英宣读已修改的控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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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有关的控状,林冠英否认有罪。

因“贿赂”入罪非“收取”

控方是在4月20日提出修改控状的申请。主控官拿督旺沙哈鲁丁副检察司指出,控方申请修改有关的控状是为了遵循法律,因为2009年反贪会法令第23(1)条文,相关罪行并不以“收取”或“索要”为目的,而是涉及贿赂的行为。

他指出,控状涉及的金额依然维持在330万令吉,并不会对辩方构成偏颇,因为辩方仍可保持原有的辩护理由,即林冠英不曾收取这330万令吉的款项。

林冠英在此案中面对4项贪污指控。第一项控状原指他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滥用职权收取330万令吉贿赂,以协助商人拿督扎鲁获得总值63亿4138万3702令吉的槟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约。他被指于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间,在槟城光大的槟州首长办公室犯下上述罪行。

经过修改后的第一项控状,则指林冠英在担任槟州首长期间,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330万令吉贿赂,以协助扎鲁获得总值63亿4138万3702令吉的槟州海底隧道和主要道路工程合约。他被指于2011年1月至2017年8月间,在槟城光大的槟州首长办公室犯下上述罪行。

辩方律师:需时请示当事人

基于控状已被修改,辩方律师蓝卡巴星表示,辩方需要一些时间向当事人(林冠英)取得指示,包括是否需要重新传召相关证人。

他也说,辩方在今早才取得一份依据反贪会法令,在一宗民事案中录取、长达82页的供词,辩方需要先审阅才能继续盘问相关的证人。

他指出,该供词涉及此案控方关键证人,即争议性商人卡纳拉嘉,辩方认为上述供词对辩护至关重要,并可能影响公平审讯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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