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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 3:35pm 04/05/2026

郑全行

陈思源

心民党

“无进一步行动”(N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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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思源

心民党

“无进一步行动”(NFA)

陈思源挑战郑全行案列NFA 律政司未出庭12日续审

心民党挑战郑全行案NFA决定 律政司未出庭 512续审
陈思源(中)与心民党代表步出法庭后,接受媒体访问。左起为谢授基和阿里沃;右起为江志华和郭潍祯。(黄玲玲摄)

(吉隆坡4日讯)由于律政司未派代表出庭,法庭择定5月12日续审主席和心民党就律政司将华裔穆斯林宗教师涉种族煽动言论案,列为“无进一步行动”决定所提出的司法检讨准令申请。

一旦律政司或其代表出庭,法庭将确定案件的后续程序,包括是否批准司法检讨准令、进行书面陈词交换,或作出进一步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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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今日在吉隆坡(上诉及特别权限)法庭进行,由高庭法官诺丽查聆讯。

申请方由首席律师K·阿里沃代表,执行律师为江志华。庭审期间,答辩人总检察署及全国总警长未派代表出庭。

在阿里沃陈述申请后,法庭择定5月12日续审。

陈思源:意外没派代表出庭

陈思源较后接受《Newswire》访问时指出,根据一般司法检讨程序,作为答辩方的律政司通常会派代表出庭,包括联邦律师或资深联邦律师,以说明是否反对申请或提出初步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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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今日案件中,律政司未派任何代表出庭,亦未表明立场,其实有点出乎意料之外。”

他指出,在大马法律体系下,律政司在联邦宪法第145(3)条文下拥有律检酌情权,包括决定是否提控、援引何种法律条文,以及是否继续或终止案件。

“我们在本案中提出法律争议,认为有关决定在特定情况下应接受司法审查。”

他补充,本案亦涉及新的法律问题,包括在相关言论已属公开且广为人知的情况下,律检决定是否仍完全属于酌情权范围。

依程序期限内送达文件

陈思源说,本案属于司法检讨程序中的单方面申请,根据相关程序规则,申请方必须在聆讯日期前至少3天,把所有申请文件送达律政署。

他说,相关文件已在期限内完成送达。

陈思源也说,心民党此前已就郑全行相关言论向执法单位报案,并认为应依据1948年煽动法令采取行动。

“我们认为有关决定涉及是否履行职责的问题,因此将有关事项带上法庭,通过司法检讨提出挑战。

他坦言,自国家独立以来约70年间,针对总检察署的司法检讨申请从未成功,但仍决定通过司法途径提出挑战。

阿里沃:下次开庭定夺

另外,阿里沃受询时说,法庭将在下次开庭时进一步处理是否批准司法检讨准令,以及是否需要展开进一步陈词等事项。

他说,法庭原定审理准令申请,但由于律政司或其代表未有出庭,法庭给予对方第二次机会,以便在后续程序中出席。

“一旦他们出庭,案件将进入下一步程序,包括是否批准司法检讨准令、是否进行书面陈词交换,或由法庭作出进一步指示。”

他表示,现阶段尚无法对裁决结果作出明确判断。

出席者包括心民党副主席郭潍祯和宣传顾问谢授基。

郑全行被指发表煽动言论

据报道,郑全行于去年11月1日在其脸书发布贴文,而陈思源随后在郭潍祯与谢授基陪同下,于11月3日前往布城第7区警局报案,指控郑全行就房屋及地方政府部长倪可敏与《马来西亚前锋报》记者事件发表种族煽动言论。

根据文件,警方援引刑事法典第505(C)条文和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 233条文展开调查。

完成调查后,警方将案件呈交律政署,律政署随后通过警方于今年1月22日发函,并于1月23日通知申请方,副检察司决定将案件列为“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有关决定理由包括相关言论被指属个人观点和评论,未点名特定族群或个人,亦未构成违法行为,同时认为无法将相关社交媒体留言直接归责于郑全行。

陈思源和心民党(由秘书长吴晋安代表)于3月20日入禀法庭,针对律政署就上述报案列为“无进一步行动”的决定提出司法检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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