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行贿约3855万 内蒙古政协原副主席王中和判囚17年



(湖北27日综合电)央视报道,湖北省咸宁市中级法院今天一审公开宣判内蒙自治区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王中和受贿、行贿一案,对王中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346.59万令吉),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5.78万令吉),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10万元(352.37万令吉);对王中和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上半年至2025年春节前,王中和利用担任内蒙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委委员、组织部长、盟委副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赤峰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赤峰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内蒙自治区政协党组成员、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务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6674万余元(3855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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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下半年,王中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200万元(115.53万令吉)。
公开资料显示,王中和生于1957年9月,内蒙林西人,长期在内蒙古工作,曾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赤峰市市长、赤峰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赤峰市委书记,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常委、包头市委书记等职。2017年,他任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党组成员,2021年退休。
去年2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王中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在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去年7月30日,王中和被开除党籍。
当时官方通报指出,经查,王中和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搞投机钻营,结交政治骗子,对抗组织审查;无视组织原则,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廉洁底线失守,违规收受礼金,搞权色交易;既想当官又想发财,将手中的公权力异化为谋私敛财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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